精准辩护有效减刑|罗龚律师承办电信网络诈骗从犯案件辩护胜诉案例
一、审理法院
甘肃省礼县人民法院
二、案情经过
2020年3月,案外人何X在网络平台看到银行卡代收款兼职信息后,联系境外人员确定为缅甸电信网络诈骗团伙提供资金结算服务,负责收取、转移诈骗赃款。其后,何X与同伙合谋搭建作案链路,通过各类网络社交软件联络人员,招募人员提供银行卡、支付宝、微信等支付结算工具,为电信诈骗赃款分流、转移提供帮助,并约定按照转账金额比例发放提成。
本案被告人彭XX受团伙纠集参与作案,于2020年4月期间,多次提供个人银行卡等结算工具,配合团伙完成诈骗赃款的接收、转账、分流操作。该团伙以网络刷单返利为幌子,诱导不特定被害人上当受骗,骗取资金后通过彭XX等涉案人员的账户层层转移,最终回流至境外诈骗上家。经查,彭XX共计参与作案4天,涉案团伙整体诈骗数额数百万元,其个人转账金额百余万元,按照约定比例可获取相应提成。
案发后,彭XX因涉嫌诈骗罪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续被依法批准逮捕,羁押于当地看守所。公诉机关经侦查取证后,以诈骗罪对彭XX及其他四名同案被告人提起公诉,指控五人共同参与电信网络诈骗,涉案数额特别巨大,建议对彭XX在有期徒刑四年以上八年以下区间量刑,并处罚金。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及审判阶段后,彭XX委托甘肃XX罗龚律师担任其一审辩护人,为其提供专业刑事辩护服务。
三、案件焦点
结合全案证据与控辩双方争议,本案核心争议焦点集中于三点,也是本案辩护的关键突破口:
1、案件定性争议:被告人行为的罪名认定
公诉机关指控彭XX构成诈骗罪共犯,认为其明知他人实施电信诈骗仍提供资金结算工具,参与完整诈骗资金流转,应当以诈骗罪定罪处罚。而辩护方核心观点为,彭XX并未直接参与前期诈骗话术沟通、被害人诱导等核心诈骗行为,仅从事事后资金转移操作,无诈骗共谋及直接诈骗故意,不符合诈骗罪构成要件,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量刑。
2、涉案金额认定:个人涉案金额与团伙整体金额的区分
公诉机关以彭XX参与作案期间的团伙整体诈骗数额作为其涉案认定依据,数额巨大。辩护方提出,彭XX仅需对其个人实际转账的百余万元金额承担责任,无需对团伙全部涉案金额负责,公诉机关指控的涉案金额认定标准不当,应当予以核减。
3、量刑情节适用:多项从宽情节的落地适用
本案中,彭XX系初犯、偶犯,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且家中有未成年子女需要抚养,同时在共同犯罪中仅起辅助、次要作用。辩护核心焦点为,能否全面采纳上述从宽情节,突破公诉机关量刑建议,对被告人大幅从轻、减轻处罚。
四、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充分采纳罗龚律师的核心辩护意见,结合全案事实、证据及法律规定,最终作出一审判决:
1、认定被告人彭XX构成诈骗罪,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
2、综合考量被告人初犯、坦白、认罪认罚、家庭特殊情况等多项从宽情节,最终判处被告人彭XX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远低于公诉机关四年以上八年以下的量刑建议,实现有效减刑;
3、依法责令被告人退赔全部违法所得,对涉案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
五、案件总结与辩护亮点
本案是典型的电信网络诈骗关联犯罪案件,此类案件中,司法机关通常对涉电诈案件从严打击,量刑标准相对严苛。罗龚律师在本案辩护过程中,并未局限于常规辩护思路,而是精准切入案件核心争议点,形成完整、严谨的辩护体系。
一方面,律师严格区分此罪与彼罪的界限,精准剖析诈骗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核心区别,最大限度争取轻罪适用可能,虽法院最终认定诈骗罪罪名成立,但充分吸纳了辩护意见中关于被告人主观恶性较低、未参与核心诈骗行为的辩护观点;另一方面,律师精准剥离团伙整体涉案金额与被告人个人实际涉案金额,纠正了公诉机关金额认定偏差,为从轻量刑奠定事实基础。
同时,罗龚律师充分挖掘当事人全部从宽量刑情节,结合其系初犯、坦白认罪、家庭抚养义务等特殊情形,向法院充分阐述从轻、减轻处罚的法理依据和情理依据,最终成功打破公诉机关量刑建议区间,为当事人争取到大幅减刑的良好裁判结果,最大限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彰显了专业刑事辩护的价值与力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