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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纠纷案,彭艳军律师代理原告孙XX,遗嘱虽被认定无效,但通过大量赡养证据成功说服法院多分遗产,获40%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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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介

 

孙XX、孙XX、孙XX、孙XX系被继承人孙XX与刘XX的四名子女。孙XX于2005年5月17日去世,刘XX于2009年12月13日去世。二人共同所有位于北京市海淀区某房屋一套(以下简称案涉房屋),登记在孙XX名下。

 

孙XX起诉要求按遗嘱继承案涉房屋,并向法院提交两份遗嘱:一份为孙XX自书遗嘱,内容为“我们百年后,我们老了谁养老送终就归谁所有,其他一无所有”,落款处有“孙XX”字样签字,未注明年、月、日;另一份为刘XX代书遗嘱,内容为“家中仅有的房产由大儿子孙XX继承。其他三个儿女不应有争议”,落款处有代笔人“刘XX”字样签字、立遗嘱人“刘XX”字样签字及日期。

 

孙XX、孙XX对两份遗嘱的真实性及效力均不予认可,要求按法定继承分割案涉房屋。孙XX另主张其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且与被继承人共同居住生活,要求多分,并提交了证人证言,证人出庭作出了孙XX尽到主要赡养义务的陈述。孙XX另称被继承人的丧葬事宜系由其办理,孙XX对此表示认可。

 

北京市海淀区XX作出民事判决:案涉房屋由孙XX、孙XX、孙XX、孙XX继承,其中孙XX占40%、孙XX占20%、孙XX占20%、孙XX占20%。

 

二、本案争议焦点

 

孙XX所立自书遗嘱是否有效;

刘XX所立代书遗嘱是否有效;

案涉房屋应按遗嘱继承还是法定继承处理;

孙XX是否因尽主要赡养义务而应多分遗产。

三、法院判决结果

 

北京市海淀区XX作出民事判决:

 

位于北京市海淀区某房屋由孙XX、孙XX、孙XX、孙XX继承,其中孙XX占40%、孙XX占20%、孙XX占20%、孙XX占20%;

驳回孙XX的其他诉讼请求;

驳回孙XX、孙XX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2,800元,由孙XX负担9,120元,由孙XX、孙XX、孙XX各负担4,560元。

 

法院认定:从形式上看,孙XX所立遗嘱未注明年、月、日,不符合自书遗嘱形式要件;刘XX所立遗嘱仅由一人代书,缺乏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及签名,不符合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故孙XX所提交的两份遗嘱应属无效,案涉房产应当作为遗产由继承人孙XX、孙XX、孙XX、孙XX共同继承。本案中,结合现有证据及当事人庭审陈述,可认定孙XX在被继承人生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在分割遗产时,本院酌情考虑对其予以多分。本院确认案涉房屋由孙XX、孙XX、孙XX、孙XX共同继承,其中孙XX占40%份额,孙XX、孙XX、孙XX各占20%份额。

 

四、彭律师代理作用

 

彭艳军律师作为原告孙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在本案中发挥了关键作用:

 

(一)提交两份遗嘱,虽被认定无效,但成功奠定“被继承人意愿”的事实基础

 

彭律师在代理过程中,向法院提交了孙XX的自书遗嘱和刘XX的代书遗嘱。虽然法院最终认定两份遗嘱均因形式要件欠缺而无效,但遗嘱内容明确载明“谁养老送终就归谁所有”“由大儿子孙XX继承”等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愿。这些遗嘱内容虽不能直接产生遗嘱继承的法律效力,但为法院后续认定孙XX尽主要赡养义务、酌情多分遗产提供了重要的背景事实和心证基础。

 

(二)提交大量赡养证据,成功证明孙XX尽了主要赡养义务

 

彭律师在代理过程中,向法院提交了证人证言,证人出庭作出了孙XX尽到主要赡养义务的陈述;同时,孙XX称被继承人的丧葬事宜系由其办理,孙XX对此表示认可,孙XX称其未参与丧葬事宜。法院结合现有证据及当事人庭审陈述,认定孙XX在被继承人生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根据《继承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法院据此酌情考虑对孙XX予以多分,最终确认孙XX占40%份额,其余三人各占20%份额。

 

(三)成功将“遗嘱无效”的不利局面转化为“多分遗产”的有利结果

 

本案中,两份遗嘱均因形式要件欠缺被认定无效,按法定继承处理。若按均等份额继承,孙XX仅能获得25%份额。但彭律师通过提交大量赡养证据,成功说服法院认定孙XX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最终获得40%份额,较均等份额多出15个百分点。以案涉房屋价值计算,这15个百分点的份额对应着可观的财产利益,充分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精准把握继承纠纷中“遗嘱无效”与“多分遗产”的衔接关系

 

在遗嘱被认定无效的情况下,如何为当事人争取最大利益,是继承纠纷代理中的关键问题。彭律师在代理过程中,一方面尽力主张遗嘱有效,另一方面同步准备赡养证据,为遗嘱无效情况下的“多分遗产”主张奠定基础。这种“双轨并行”的代理策略,确保了无论遗嘱效力如何认定,当事人的利益都能得到最大程度的保障。

 

(五)缺席审理中的有效应对

 

本案中,被告孙XX经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法院依法缺席审理。彭律师在部分当事人缺席的情况下,依然充分举证、质证,系统论证了孙XX尽主要赡养义务的事实,最终法院采纳其代理意见,判决孙XX占40%份额。

 

五、普法建议与意见

 

1. 遗嘱形式要件严格,务必符合法律规定

 

《民法典》对各类遗嘱的形式要件有明确规定:自书遗嘱应当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本案中,孙XX的自书遗嘱未注明年、月、日,刘XX的代书遗嘱仅由一人代书、缺乏两个以上见证人签名,均不符合法定形式要件,最终被认定无效。建议在订立遗嘱时,务必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操作,必要时可办理遗嘱公证或律师见证。

 

2. 遗嘱无效不等于“白立”,遗嘱内容可作为多分遗产的背景事实

 

本案中,两份遗嘱虽被认定无效,但遗嘱内容明确载明被继承人希望由孙XX继承的意愿。这些内容虽不能直接产生遗嘱继承的法律效力,但为法院认定孙XX尽主要赡养义务、酌情多分遗产提供了重要的背景事实和心证基础。建议在继承纠纷中,即便遗嘱可能因形式瑕疵被认定无效,仍应积极提交遗嘱及相关证据,争取法院在法定继承框架下酌情多分。

 

3. 尽主要赡养义务的继承人,应注重保留证据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本案中,彭律师通过提交证人证言、丧葬事宜办理情况等证据,成功证明孙XX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建议在赡养老人过程中,注意保留相关证据,如医疗费票据、护理记录、丧葬费票据、证人证言等,以便在继承纠纷中主张多分遗产。

 

4. 继承纠纷中应尽早委托专业律师介入

 

继承纠纷涉及遗嘱效力认定、法定继承份额、多分遗产条件等多个法律问题。专业律师可以精准把握案件争点,制定“双轨并行”的诉讼策略。本案中,彭律师通过提交遗嘱、赡养证据等,在遗嘱被认定无效的情况下,成功为孙XX争取到40%份额,较均等份额多出15个百分点,充分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5. 缺席审理不影响法院对案件的实体审理

 

本案中,被告孙XX经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法院依法缺席审理。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缺席审理不影响法院对案件的实体审理,法院将根据已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判决。建议当事人应积极应诉,避免因缺席而丧失答辩、质证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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