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25年7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张X为办理贷款,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情况下,仍按要求以其个人身份信息登记成为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到某银行办理上述公司对公账户,提供给他人使用。经查,涉案期间上述对公账户单向流入资金115万余元,其中包含姚某乙27万余元、某乙10万余元、刘某丙10万余元、朱XX15万余元涉被诈骗资金。2026年4月30日,经民警电话通知,张X在某市某区某小区等候时被抓获,并如实供述上述罪行。案发后,民警查扣某品牌手机1台。此前,张X因出借银行账户行为被某公安局罚款五百元。某检察院以张X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提起公诉。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人张X的量刑情节及处罚尺度。辩护人提出:一是对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二是张X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从宽处理;三是张X参与时间短、未获利,建议法院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公诉机关则建议判处张X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法院需综合评判张X的前科劣迹、自首情节、认罪认罚态度以及行政处罚折抵等情节,确定最终刑罚。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X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出借对公账户给他人使用,情节严重,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张X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从宽处理;但其具有前科劣迹,酌情从重处罚。法院采纳辩护人及公诉机关的意见。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X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已缴纳的行政罚款折抵相应罚金);二、没收扣押在案的某品牌手机1台,上缴国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