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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萌律师代理“云赌石”交易案,成功抗辩消费者“货不对板”及“七天无理由退货”主张,获法院驳回全部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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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宏鑫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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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详情

案件详情:

委托人(本案被告)系一家从事翡翠原石销售的XX宝公司及其关联个体工商户。2024年底,原告通过直播平台观看委托人直播后,通过微信联系并购买了多块翡翠原石,其中包括一块价格为96,000元的原石。原告在购买前,委托人已在直播间展示了原石并进行了介绍,并在交易过程中多次通过微信发送提示卡片,明确告知“原石属于特殊商品一经售出不退不换”。原告在支付部分款项后,曾亲自前往委托人所在地现场查看原石,但未当场提出异议。后原告以“货不对板”、“品质与直播间描述相差甚远”为由,主张委托人构成销售欺诈,并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要求退货退款。

杨萌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梳理案件脉络,确立了以“赌石”交易的特殊性为核心的抗辩思路。主要代理观点包括:

合同性质抗辩:本案交易标的为翡翠原石,其内部品质具有极大不确定性,属于典型的“赌石”交易,具有射幸合同特征,与普通消费品买卖合同存在本质区别。

风险告知抗辩:委托人在交易过程中,通过直播提示、微信发送“原石属于特殊商品一经售出不退不换”的提示卡片等多种方式,向原告充分揭示了交易风险,原告在购买时已明确确认。

“货不对板”抗辩: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委托人曾就原石的具体品质标准或价值作出明确承诺。其仅以“品相不好”为由主张品质不符,缺乏事实依据。且原告已现场查看实物,脱离了远程购物的信息不对称状态。

“七天无理由退货”抗辩:翡翠原石因其特殊性质,属于“根据商品性质不宜退货”的商品。且原告在购买时已确认“不退不换”的交易规则,并亲自现场验货,交易性质已转为线下,不适用该规定。此外,原告短期多次购买高价值原石并询问变现渠道,行为模式更接近投资,已超出普通消费者范畴。

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全面采纳了杨萌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认为,案涉交易符合射幸合同特征,原告未能证明被告存在欺诈或明确承诺。原告现场查看原石后,交易性质已发生变化,且其购买行为不符合普通消费者特征。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韩XX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自行负担。

律师价值:

本案的成功关键在于精准定位了“云赌石”交易的法律性质,并以此为基石构建了整个抗辩体系。杨萌律师的价值体现在:

法律定性精准:成功说服法院将“云赌石”界定为射幸合同,而非普通买卖合同,从根本上否定了原告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一般性条款的基础。

证据链构建严密:充分利用了交易过程中的微信聊天记录、直播截图等电子证据,清晰地证明了委托人已履行充分的风险告知义务,且原告已明确确认交易规则,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闭环。

多维抗辩策略:从合同性质、风险告知、事实主张、法律适用四个维度层层递进,全方位堵截了原告可能的诉讼路径,使得原告的每一项主张均缺乏法律和事实支撑。

风险隔离:成功厘清了委托人与关联个体工商户之间的法律关系,避免了不必要的连带责任,为客户最大化了法律利益。

适用场景与服务指引:

适用场景:适用于各类通过网络直播、微信等线上方式进行翡翠原石、赌石类商品销售,因消费者主张“货不对板”、“虚假宣传”、“七天无理由退货”等引发的买卖合同纠纷。

服务指引:对于从事此类业务的商家,建议:

强化风险告知:在直播、聊天等环节,必须以显著方式、多次重复告知“赌石”风险、“一经售出不退不换”等规则,并保留完整记录。

规范交易流程:建议使用标准化的下单卡片、客户告知书等文件,并要求消费者以文字形式确认同意。

保留完整证据:妥善保存直播录像、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商品交付记录等全部交易证据。

避免不当承诺:主播在介绍原石时,应避免使用“包涨”、“保价值”等确定性或诱导性用语,应以个人观点、经验分享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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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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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云南宏鑫(瑞丽)律师事务所广母路65号
瑞丽各大翡翠直播基地法律顾问,擅长翡翠原石纠纷、直播交易纠纷及走私、偷越国边境犯罪等刑事案件。 在诉讼业务中,涉及范围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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