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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破“外孙不分钱”村规,宁乡沈悠悠律师代理侵害集体成员权益纠纷案全面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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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打破“外孙不分钱”村规,宁乡沈悠悠律师代理侵害集体成员权益纠纷案全面胜诉

  一、案件简介

  本案为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原告A某、B某系两名未成年人,二人母亲C某为湖南省宁乡XXXX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户口从未迁出,在组内享有责任田。两名孩子出生后随母落户于该村民小组,原始取得该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被告湖南省宁乡XXXX组因土地征收取得4个社保名额,将社保名额流转产生合计XX万元集体收益,经组内民主决议形成分配协议,确定集体成员每人分配XX元,但协议设置“外孙不参与分配”条款,以两原告属于外孙子女为由,拒绝向二人发放该笔集体收益。

  原告A某、B某法定代理人委托湖南严明律师事务所沈悠悠律师担任本案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向湖南省宁乡XX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分别向两名原告支付集体经济收益各XX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二、律师代理经过

  接受当事人委托后,沈悠悠律师梳理核心案件事实:核实原告母亲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两名原告落户原始资料、居住生活情况,确认二原告未在父亲户籍地享受任何征地拆迁安置待遇;调取案涉组内征地款分配协议、村组户口落户决议,锁定村组通过村民决议直接剥夺外孙子女集体收益分配权的关键证据。庭审中沈悠悠律师重点提出代理意见:村民小组虽有权通过民主议定程序处置集体收益,但村民自治决议内容不能与法律相抵触,不得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合法财产权益;两原告随母落户,具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依法应当和其他组员享有同等分配待遇,村组以外孙身份排除分配属于违法剥夺成员权益,应当依法向两名原告足额发放分配款项。

  三、判决结果

  湖南省宁乡XX人民法院作出(20XX)湘X民初X号民事判决书,法院采纳沈悠悠律师代理意见,认定两原告具备案涉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应当享有同等集体收益分配权利,判决:

  被告湖南省宁乡XXXX组于判决生效十日内,向A某支付集体经济收益份额XX元;

  被告湖南省宁乡XXXX组于判决生效十日内,向B某支付集体经济收益份额XX元;

  若逾期履行给付义务,需要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xx元全部由被告村民小组承担。

  四、律师价值

  精准锁定法律关键点,区分村民自治民主议定权限边界,指出村组决议不能凌驾法律,歧视性分配条款无效;

  完整固定落户、成员资格、未重复享受安置待遇等全套证据,夯实未成年人集体成员权益基础;

  帮助外嫁女子女打破村组“外孙不分钱”的地方土政策,两名当事人合计拿回XXX元集体征地衍生收益,实现平等财产权益。

  五、适用场景与服务指引

  如您遇到以下农村集体权益相关纠纷,可第一时间联系湖南长沙宁乡XX沈悠悠律师:

  1、外嫁女本人户口未迁出本村组,村组以出嫁为由拒绝分配征地补偿款、集体分红、社保流转收益;

  2、子女随母落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组以属于外孙、外孙女身份,拒绝分配土地征收补偿、集体经营性收益;

  3、村民小组、村委会通过村民代表大会、组民会议形成村规民约、分配协议,设置歧视性条款剥夺部分集体成员分红资格;

  4、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户口在本村,责任田登记在册,但被排除在土地征收、社保名额变现等各类集体收益分配之外;

  5、当事人在户籍地具备集体组织成员身份,已经证实未在其他地方享受拆迁安置、征地补偿待遇,村组依然拒绝发放对应款项;

  6、一审裁判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认定不利,需要整理证据,提起二审上诉争取平等财产分配权益。

  宁乡XX沈悠悠律师深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可提供成员资格研判、证据收集整理、诉讼代理、风险评估一站式法律服务,厘清村民自治与法律强制性规定边界,对抗村组违法的歧视性分配约定,维护妇女、随母落户未成年人等群体的合法集体财产权益,争取足额的征地补偿、集体分红款项。

  六、总结

  该案是典型的外嫁女子女被剥夺集体收益分配权案件,部分农村村组会通过组民会议形成内部决议,以“外孙”身份作为排除分配的理由,但该类约定违背法律规定。沈悠悠律师代理本案,以证据还原当事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厘清村民自治权力的法定边界,法院最终判决支持全部诉讼请求。该案也明确司法裁判导向:民主议定不能侵害集体成员法定权利,随母落户未成年人,有权平等享有村组征地衍生的各项集体收益。当遭遇村组依据内部土政策拒发分红补偿,当事人可委托专业律师,通过民事诉讼维护自身合法财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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