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新XX某地区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下称 “某某科技公司”)作为出租方,先后分两次与韩X签订两份农业土地种植合同,将合计 7800 亩土地经营权出租给韩X从事农作物种植经营,合同对土地使用费标准、付款时间、双方权利义务、合同解除条件作出详细约定,土地按现状交付,土地后期改造、设施维护费用均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合同签订后某某科技公司依约交付土地,韩X实际占有、耕种案涉土地,享受土地种植收益并申领农业补贴。履行过程中韩X未按约足额支付土地使用费,多次出具欠款付款承诺书,对欠付土地使用费金额予以确认。后续双方签署解除土地承包合同的书面文件,协议解除案涉两份种植合同。
合同解除之后,韩X仍然拖欠此前已经产生的土地使用费不予支付。某某科技公司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韩X支付欠付土地使用费及相应利息。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确认双方合同协议解除,判令韩X向某某科技公司支付欠付土地使用费 356 万余元,驳回其余部分诉讼请求。
韩X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提出一审审理程序违法、案涉土地存在权属争议,出租方属于无权处分,案涉合同应当认定效力存在瑕疵,拒绝承担土地使用费等多项上诉理由,请求二审法院将案件发回重审或者改判驳回某某科技公司全部诉讼请求。马晓萍律师接受某某科技公司委托,担任该案二审阶段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本案诉讼。二审过程中,上诉人提交案外人另案提起排除妨害纠纷的案件材料,以此佐证土地权属存在争议;我方亦提交企业注销公示等新证据反驳对方主张。另案权属纠纷尚在审理过程中。
案件焦点
1. 一审审理程序是否存在严重违法情形,是否应当追加案外权属相关主体作为本案当事人;
2. 案涉农业土地种植合同法律性质与效力如何认定,出租方是否构成无权处分,能否以此拒付土地占用对价;
3. 案涉土地使用费给付义务主体、应付金额应当如何认定;原审被告高X、王X是否需要承担共同付款责任;
4. 在案外人另案主张土地权利情形下,承租方实际占有使用土地期间,是否仍应当支付土地使用费。
我方代理核心观点:
第一,一审程序合法。一审法院已经依法审查诉讼代理人资格,当庭释XX则并允许庭后补交代理佐证材料;证人出庭方式法院享有裁量权;本案属于合同给付之诉,案外人并非合同签约主体,不属于必须追加的共同诉讼当事人,权属争议应当另案处理,一审不存在程序违法。
第二,依据民法典物权区分原则,仅以出让方存在处分权瑕疵不能否定债权合同效力。即便土地流转环节存在瑕疵,仅构成出租方权利瑕疵担保范畴,不影响租赁合同本身效力。承租方长期实际占有、耕种土地、获取种植收益,应当承担对应土地使用费。
第三,高X与承租方登记结婚时间晚于案涉债务发生,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王X仅作为见证人签字,无债务加入、担保意思表示,无需承担付款责任。
第四,合同协议解除不影响解除之前已经形成的土地使用费债务。承租方X认为因土地权属瑕疵遭受损失,可另行依据瑕疵担保规则向合同相对方追责,不能直接拒付已经实际占用土地的对价。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采纳马晓萍律师代理意见,认定一审事实查明清楚、证据采信合法、适用法律准确。驳回上诉人全部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自行承担,本案为终审判决。即确认双方农业土地种植合同于协议解除日解除,承租方需要向我方当事人支付欠付土地使用费 356 万余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