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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张龙律师代理陈XX诈骗案认定自首获轻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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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龙律师 在线
广东金桥百信(中山... 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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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张龙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精准的证据审查与庭审辩护能力。首先,通过梳理资金流水与聊天记录,成功促使被害人当庭同意扣除1.3万余元税费,有效核减了诈骗金额。其次,敏锐捕捉到被告人主动到案的关键细节,据理力争,成功说服法院纠正公诉机关的疏漏,依法认定自首情节,为被告人争取到法定从轻处罚。最后,针对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罪,通过查明资金真实去向,证明变卖款系用于支付租金等善后事宜,成功获得法院采纳并予以从轻处罚,最终实现数罪并罚下的轻判结果。

案件详情

【案情经过】

被告人陈XX在与被害人何X甲合作定制工程项目期间,以垫付木材款为由,通过向供货商谎称退货、向被害人谎称追加货款等方式,骗取何X甲共计23.8万余元,后将款项用于网络赌博挥霍。此外,陈XX在经营某公司期间,因买卖合同纠纷被某法院查封了一台封边机。陈XX在明知该设备被查封的情况下,仍将其以11.5万余元的价格变卖给他人。某检察院以诈骗罪、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对陈XX提起公诉。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一是诈骗金额的认定,辩护人提出应扣除供货商退回的10万元及税费1.3万余元;二是被告人是否具有自首情节,辩护人认为其主动到派出所配合调查并如实供述,应认定为自首;三是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罪的量刑情节,辩护人提出变卖款项系用于支付厂房租金及货款,并非恶意挥霍。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陈XX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构成诈骗罪;变卖已被司法机关查封的财产,情节严重,构成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关于诈骗金额,法院采纳了扣除1.3万余元税费的意见,认定诈骗金额为22.5万余元。关于自首情节,法院认定陈XX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依法纠正了公诉机关未认定自首的意见,予以从轻处罚。关于非法处置查封财产,法院采纳了变卖款项用于支付租金及货款的辩护意见。最终,法院数罪并罚,判处陈XX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责令退赔被害人22.5万余元。

 

【适用场景】

本案适用于刑事辩护中涉及数罪并罚、自首情节认定以及诈骗金额核减的复杂案件。特别是在被告人面临多项指控且部分事实存在争议时,如何通过证据梳理和法理分析,精准打掉不利指控、争取法定从轻情节,具有典型的实务参考价值。

 

【服务指引】

在面临刑事指控时,当事人及家属应尽早委托专业刑事律师介入。律师可通过会见当事人、查阅卷宗,精准识别案件中的自首、立功、从犯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同时,针对指控金额和资金去向进行细致核查,剔除不合理部分,最大程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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