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某设计公司受某地产公司委托,为某小区二期项目提供方案及施工图设计。双方签订设计合同,约定了设计费及支付节点。某设计公司完成部分深化方案成果后,某地产公司仅支付部分款项,剩余48万余元设计费迟迟未付。某设计公司遂起诉某地产公司要求支付欠款及违约金,并以某地产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某经联社为其股东为由,要求某经联社承担连带责任;同时以某置业公司为隐名股东且存在人格混同为由,要求某置业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张龙律师作为某经联社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应诉。
【争议焦点】
1. 某地产公司是否应向某设计公司支付剩余设计费及违约金;
2. 某经联社、某置业公司是否应对某地产公司的案涉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某设计公司已完成部分设计成果并经某地产公司认可,某地产公司应支付剩余设计费48万余元及违约金。关于连带责任,因审计报告等证据并未显示某地产公司与某经联社存在财产混同,且某置业公司与某地产公司资产、资金完全分离,故驳回某设计公司要求某经联社、某置业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最终判决某地产公司支付欠款及违约金,驳回对某经联社等其他被告的诉请。
【适用场景】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中,发包人拖欠设计费,承包人起诉发包人及发包人股东(或关联公司)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案件。特别是涉及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连带责任、公司人格否认(财产混同)认定的复杂商事诉讼。
【服务指引】
企业在面临债权人主张股东或关联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时,应注重日常财务合规,保持公司财产独立。诉讼中可通过提供年度审计报告、财务账册、资产移交协议等证据,证明股东与公司、关联公司之间不存在财产混同,从而有效阻断连带责任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