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黄XX与被告卢X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某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黄XX诉称,2019年12月起,卢X乙因资金周转多次向其借款,黄XX通过银行及微信转账等方式累计向卢X乙出借数万元。后卢X乙仅偿还四百余元,剩余3.8万余元经多次催讨未果。黄XX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卢X乙偿还借款本金3.8万余元及自起诉之日起按一年期LPR计算的利息。卢X乙辩称,其未向黄XX借款,实际借款人为李XX,其仅为代为转账,且李XX因涉嫌诈骗罪已被另案处理,故不应由其承担还款责任。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原、被告之间是否成立民间借贷关系,即卢X乙是否为本案适格的借款人。卢X乙主张其仅为代收代转款项的中间人,实际借款人为案外人李XX。法院需结合双方转账记录、还款行为及举证责任分配,综合认定借贷关系的相对方。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黄XX提交了银行流水、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予以佐证。卢X乙虽辩称实际借款人为李XX,但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主张。且从双方转账记录来看,卢X乙收到黄XX转账后,又通过其本人账户向黄XX进行还款,形成完整的资金闭环。故法院采信黄XX的主张,认定本案借款人为卢X乙。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卢X乙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黄XX偿还借款3.8万余元,并支付自2022年10月3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一年期LPR计算的利息。
【适用场景】
本案适用于自然人之间因资金周转引发的民间借贷纠纷,特别是涉及“名义借款人”与“实际使用人”不一致时的责任认定场景。当出借人将款项转入借款人账户,而借款人主张自己仅为“过账”或“代转”时,本案的裁判规则对类似情形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服务指引】
在民间借贷活动中,出借人应尽量避免现金交付,优先采用银行转账等可留痕的方式,并在转账备注中明确“借款”字样。若借款人主张自己仅为代转款项,出借人应注意收集并保存完整的转账凭证、催收记录及对方的还款记录,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如遇复杂借贷纠纷,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