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周XX与被告谢XX存在承揽合同纠纷。2018年,被告谢XX挂靠某公司承接了某市某区某小区某栋建筑工程,并将门窗、扶手等项目分包给原告周XX。双方签订《购销合同》,约定包工包料。原告依约供货,送货单及对账单均由被告谢XX签字确认。经双方结算,货款优惠后为33.8万余元,被告已支付15万元,尚欠18.8万余元未支付。原告多次催讨无果,遂委托张龙律师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欠款及逾期利息。被告抗辩称合同购买方为某公司,申请追加某公司为第三人。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购销合同》的主体认定及责任承担。被告主张合同甲方为某公司,其仅为受托人,且工程实际由某公司承建,要求追加某公司为第三人以查清事实。原告则主张某公司未在合同上盖章,合同实际由被告谢XX个人签字,且送货、对账、付款均由被告个人完成,双方成立事实上的承揽合同关系。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购销合同》载明甲方为某公司,但某公司未加盖公章,仅有被告谢XX签名。结合被告自认涉案工程实际由其个人承接,且其在合同、送货单、对账单上的签字行为,法院依法认定购销合同主体为被告谢XX,双方存在承揽合同关系。因某公司并非合同主体,法院驳回被告追加第三人的申请。最终判决被告谢XX向原告周XX清偿承揽加工款18.8万余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案件受理费两千余元由被告承担。
【适用场景】
本案适用于建筑工程分包、材料采购中常见的“挂靠”或“职务行为”与“个人行为”混同的纠纷场景。当合同文本载明的主体与实际签字、履行主体不一致时,如何穿透表象认定实际合同相对方,是此类案件的关键。
【服务指引】
在签订购销或承揽合同时,务必核实签约主体的真实身份。若对方以公司名义签约但未盖公章,应要求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若仅有个人签字,应保留好送货单、对账单、微信聊天记录及付款凭证等履约证据,以证明实际合同相对方,防范因主体不适格导致的维权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