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申请人王XX于2011年6月入职某公司广东省XX公司,担任业务行政,工作地点在某公司珠海XX支公司。2023年7月,王XX为配合公司“倦鸟归巢计划”,未经正式审批,擅自将97名解约营销员的佣金支付状态从“暂押”调整为“正常”,导致公司向其中47人支付佣金共计2.5万余元。某公司广东省XX公司认为,王XX无权进行该操作,且其中涉及未决诉讼人员,给公司造成重大潜在损失及声誉影响。同年9月,公司以严重违规为由将王XX开除。王XX则主张其系配合上级工作,且最终发放由财务审核,公司存在管理漏洞。王XX遂委托张龙律师申请劳动仲裁,要求两公司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32.9万余元及未休年休假工资1.9万余元。
【争议焦点】
1. 劳动关系的主体认定及解除时间的界定;
2. 王XX调整佣金状态的行为是否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
3. 2021年至2023年未休年休假天数的核算及工资差额支付标准。
【裁判结果】
仲裁委审理认为,王XX实际与某公司广东省XX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由该公司承担法律责任。关于解除合法性,王XX擅自调整佣金状态确有过错,但公司财务部门有审核机制,并未全员支付,且相关诉讼未认定公司财务混乱,故公司主张造成重大损失证据不足,开除处罚过重。结合双方过错,仲裁委酌情认定公司支付经济补偿14.8万余元。同时,经折算核算,裁决公司支付2021年及2022年未休年休假工资9千余元,驳回2023年未休年休假工资及其他请求。
【适用场景】
本案适用于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严重违规”或“造成重大损失”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争议场景,以及涉及跨地区分支机构用工主体认定、年休假工资折算与举证责任分配的劳动争议案件。
【服务指引】
用人单位应健全内部权限管理与审批流程,单方解除劳动合同需确保事实清楚、制度依据充分且处罚符合比例原则。劳动者在面临违纪辞退时,应及时寻求专业法律帮助,厘清工作职责与过错程度,注重收集已履行工作职责或获上级授权的证据,依法主张经济补偿及年休假等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