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蔡X诉称,其于1992年取得位于某市某区某路某号的8500余平方米住宅用地使用权。被告某经济联合社及某幼儿园未经同意,自2010年起擅自占用其中780余平方米土地建设幼儿园。原告多次催促未果,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害、拆除建筑物、返还土地,并支付占用费67万余元。
被告某经济联合社及某幼儿园共同答辩称,幼儿园土地系政府划拨置换取得,房屋建设各项审批手续齐全,属合法合规建设。且双方土地之间一直有道路相隔,当地村民均认可以道路为界。此外,被告提供的规划图纸及权属证书证明其土地四至范围明确。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原、被告双方土地使用权登记存在重合,该重合部分(约700余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权属应如何认定,以及本案是否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原告主张被告侵权,要求物权保护;被告则主张其权属合法,双方实为土地权属争议。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均确认双方土地使用权登记存在重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原告提起的物权保护纠纷诉讼,实质上涉及重合土地的使用权权属确认,属于土地权属争议,应先由相关政府部门处理。因此,原告的起诉不属于民事案件受案范围,法院依法裁定驳回原告蔡X的起诉,并退还案件受理费5000余元。
【适用场景】
本案适用于涉及历史遗留土地权属重叠、边界不清的物权保护纠纷。当原告以侵权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但案件实质涉及土地使用权属确认及行政确权前置程序时,被告方可援引土地管理法关于权属争议处理的规定,主张本案不属于民事诉讼受案范围,从而从程序上驳回对方起诉。
【服务指引】
在代理类似土地物权保护纠纷时,律师应首先审查涉案土地的权属证书、规划图纸及历史审批文件,厘清土地边界与权属来源。若发现双方土地存在重合或权属争议,应敏锐识别案件性质,及时向法院提出管辖权及受案范围异议,引导案件进入行政确权程序,避免在民事诉讼中陷入实体审理的不利局面,最大程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