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地工伤十级,老板推诿拒赔,律师介入助劳动者顺利拿到工伤赔偿
案情简介
任X在浙江某建设集团承建的工地项目务工,2023年11月10日在工地作业时不慎受伤,受伤后前往如皋市人民医院接受治疗。事故发生后,用人单位仅为其购买工程项目险,对于工伤赔偿事宜消极对待,以保险基金报销为由拒绝承担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不愿协商赔付,任X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
无奈之下,任X委托律师处理本案。律师接受委托后,协助当事人完成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2025年1月20日,如皋市人社局认定任X所受伤害属于工伤;2025年4月10日,南通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任X伤情构成十级伤残。
随后任X向如皋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主张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等各项工伤待遇。
案件争议焦点
1. 争议焦点一:工程项目险是否可以免除用人单位的工伤赔偿责任?
被申请人辩称,工地投保工程项目险,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医疗费应当由工伤保险基金报销,用人单位无需承担。
法律分析: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工伤保险基金赔付项目与用人单位承担项目相互区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属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畴,不属于劳动仲裁直接裁决用人单位支付的范围;但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是法定由用人单位支付的项目,不能以购买工程项目险为由免除单位责任。同时《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提交工伤认定申请,此期间产生的工伤待遇费用由单位承担,本案符合报销范围的医疗费应当由用人单位先行承担。
2. 争议焦点二:停工留薪期时长与工资标准如何认定?
申请人主张停工留薪期工资13578.56元;用人单位主张工资标准5655元/月,停工留薪期仅为1个月。
法律分析:停工留薪期是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前,医疗机构出具证明的休养时间,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仲裁结合病历病假建议、双方举证,认定月平均工资5665.83元,停工留薪期1个月,以此核算停工留薪期工资。
3. 争议焦点三:劳动关系解除时间如何认定,以此核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申请人邮寄《被迫解除劳动关系告知书》,单位于2025年4月27日签收,仲裁认定双方工伤保险关系自签收之日解除。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十级伤残,解除劳动关系时,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仲裁裁决结果
如皋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作出裁决:
1.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不属于仲裁处理范围,不予理涉,当事人可向工伤保险基金申报;
2. 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500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5665.83元、医疗费828.04元;
3. 若一方不服裁决,收到裁决书15日内可向法院起诉;拒不履行生效裁决,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律师在本案中的关键作用
1. 理清法律关系,固定完整证据链
本案属于工地项目用工,单位购买工程项目险,很多劳动者会误以为所有赔偿都由保险赔付。律师区分基金赔付与单位赔付项目,整理病历、工伤认定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工资考勤记录、解除劳动关系邮寄凭证,完整固定证据,避免当事人因为证据不足导致诉求不被支持。
2. 精准梳理仲裁请求,规避诉求风险
当事人最初提出全部待遇都要求单位支付,律师结合法律规定,区分哪些由工伤保险基金报销、哪些应当由用人单位直接赔付,调整仲裁请求,避免部分诉求被仲裁驳回,同时指导当事人后续向社保部门申报基金待遇,保障当事人全部权益。
3. 对抗用人单位推诿抗辩,维护劳动者权益
用人单位以投保工程项目险为由,企图逃避自身法定赔偿义务。律师庭审中援引《工伤保险条例》及江苏省实施条例相关条文,针对单位的抗辩意见逐一反驳,明确用人单位不能以购买商业类项目险,免除自身法定工伤赔偿义务。
4. 全程代理仲裁程序,高效拿到赔偿
从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到劳动仲裁,律师全程代理,不用当事人反复跑各个部门。本案仲裁裁决支持了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的全部赔偿项目,当事人无需经过漫长诉讼,快速拿到应得赔偿。
案件启示
工地发生工伤,很多施工单位会拿“买了项目保险”当借口,推脱赔偿责任。工伤保险基金赔付和用人单位法定赔偿是两回事,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项目,依法必须由用人单位承担。遭遇工伤后,不要和单位私下盲目协商,及时委托专业律师,厘清法律责任,固定证据,才能最大限度维护自身工伤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