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详情
某产业园污水处理厂项目,劳务公司承接项目后,把木工支模、拆模劳务分包给没有资质的自然人。该自然人招用我方当事人到工地干活。当事人在现场作业时,被掉落土方掩埋,造成右手、骨盆等多处骨折受伤。
当事人先申请劳动仲裁,仲裁裁决确认和劳务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但劳务公司起诉到法院,民事判决认定双方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该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在没有劳动关系生效判决的不利前提下,当事人向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劳务公司不服工伤认定结果,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支持工伤认定结论,劳务公司继续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黄晓曼律师作为原审第三人(受伤工人)的特别授权代理律师参与二审庭审。
本案核心争议:民事判决已经确认不存在劳动关系,违法分包情形下,是否依然可以由劳务公司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上诉人劳务公司主张:没有劳动关系就不能认定工伤,且没有生效文书确认属于违法分包,不应认定工伤,当事人只能走人身损害赔偿途径维权。
二、案件结果
二审法院审理后,驳回劳务公司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最终观点:建筑领域违法将劳务分包给没有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自然人招用的工人受伤,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不以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
即便生效民事判决确认受伤工人与劳务公司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本案属于违法分包,劳务公司依然需要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我方当事人的工伤认定得以维持,可以继续按照工伤保险的相关规定享受工伤待遇。二审诉讼费由上诉的劳务公司承担,本案为终审判决。
三、律师价值
本案存在非常大的维权阻碍:已有生效民事判决书,直接判决工人和劳务公司之间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用工方抓住该生效判决,反复强调工伤必须以劳动关系作为前提,同时提出没有裁判文书专门确认“违法分包”,不满足工伤认定条件,认为当事人只能去打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诉讼。
黄晓曼律师代理阶段,精准梳理建筑工程分包链条,引用《民法典》禁止向个人分包工程的法律规定、建筑工程发包承包违法行为认定规则,论证劳务公司将工程劳务分包给自然人,本身就属于法律规定的违法分包,不需要另外一份判决专门来确认违法分包事实。
同时重点阐释司法解释:违法分包场景下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是独立规则,**工伤认定可以突破劳动关系限制,纠正对方律师对于最高法会议纪要的片面解读。二审庭审围绕法律适用、建筑行业违法分包定性展开充分辩论,说服合议庭采纳我方全部代理意见,保住当事人工伤认定结果,避免当事人只能走赔偿周期长、举证压力大的人身损害诉讼路径。
黄晓曼律师精准把握建筑工伤特殊裁判规则,面对生效判决否定劳动关系的重大不利局面,不局限传统工伤需劳动关系的固有思路。厘清违法分包的法律定性,驳斥对方片面法律解读,充分论证违法分包可直接突破劳动关系认定工伤保险责任。通过专业庭审代理,帮助当事人保住工伤认定结果,得以走工伤保险待遇渠道维权,相比劳务人身损害,大幅降低当事人举证难度,保障受伤劳动者法定工伤权益。
四、适用场景与服务指引
适用场景
1. 建筑工地务工,包工头/自然人招用干活,干活过程中发生工伤事故;
2. 生效裁判已经认定劳动者和发包、分包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
3. 劳务、工程企业把业务分包、转包给没有资质的个人,工人发生受伤事故;
4. 人社局作出工伤认定后,用人单位提起行政诉讼,需要劳动者一方代理应诉;
5. 工地受伤,单位以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拒绝承担工伤责任的纠纷。
服务指引
1. 工地受伤第一时间保存:事故现场、就医材料、工友证人、工资记录、分包承包合同等证据;
2. 即使劳动争议诉讼没有认定劳动关系,不等于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建筑违法分包案件有特殊法律保护;
3. 遇到用人单位提起行政诉讼撤销工伤认定,劳动者应当积极委托律师参与诉讼,避免工伤认定被撤销;
4. 可针对建筑工程工伤、工伤保险资格认定、工伤行政诉讼,委托律师全流程代理,包含工伤认定、仲裁、一、二审行政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