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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资金转入企业对公账户,企业抗辩属于经办人个人借款,二审代理经办人抗辩不担责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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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厘清借贷主体法律边界,反驳企业各项上诉理由,二审维持一审有利判决,帮助我方当事人完全免除巨额债务责任。

案件详情

【民间借贷纠纷】资金转入企业对公账户,企业抗辩属于经办人个人借款,二审代理经办人抗辩不担责胜诉

一)案情简介

1、代理方向:代理二审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XX)

2、案例专长:民间借贷纠纷;对公账户收款情形下借贷主体甄别认定;民间借贷二审应诉抗辩;区分经办人与实际借款主体;应对虚假诉讼、恶意串通抗辩;企业借贷证据审查;一审审理程序合法性抗辩应对

3、律师价值:厘清借贷主体法律边界,反驳企业各项上诉理由,二审维持一审有利判决,帮助我方当事人完全免除巨额债务责任。

4、判决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某科技公司负担。一审判决:某科技公司向原审原告田XX偿还本金XXX元,并支付对应资金占用利息;驳回原审原告对陈XX的全部诉讼请求。

5、适配案件:

①资金转入企业对公账户,企业事后抗辩只是个人过账债务的民间借贷二审案件;

②无书面借款合同,依靠股东微信指令、转账备注证明企业借贷合意;

③对方二审提出虚假诉讼、恶意串通抗辩,需要厘清举证责任;

④上诉方拿庭审提问主张一审程序违法,以此要求撤销原判;

⑤业务经办人被一并起诉,一二审抗辩免除个人还款责任;

⑥企业、自然人资金往来,股东参与借款沟通,企业事后否认借贷关系。

二)案情内容

【案件基础事实】

本案属于民间借贷二审程序案件。一审阶段,原审原告田XX将某科技公司、陈XX一并起诉,要求两方共同归还借款本金XXX元以及资金占用利息。案涉交易事实发生于2023年,田XX分三笔向某科技公司对公账户转账,三笔转账附言全部备注“借款”,三笔金额分别为250000元、500000元、300000元,合计转账XXX元。某科技公司收到款项之后,于2023年12月24日向田XX归还30000元,抵扣之后剩余未还本金XXX元。

转账发生之前,某科技公司持股98.8%的大股东杨XX,通过微信主动向田XX发送该公司完整对公账户信息,并且明确告知转账时务必要在附言位置备注“借款”,该微信聊天记录是认定借贷合意的关键电子证据。在案证据还显示,案涉三笔大额转账之前,田XX与某科技公司之间还存在一笔125000元短期借贷,同样资金打入公司公户,后续公司完成还本付息,印证双方过往就存在公司作为借贷主体的交易习惯。

某科技公司内部存在多笔从公司账户向陈XX账户转账记录,备注包含备用金、工资等名目。一审当中某科技公司提出抗辩,主张陈XX并非公司正式员工,无劳动合同、无社保缴纳记录,陈XX实际是借用公司资质开展煤炭贸易,案涉借款实际是陈XX个人债务,公司仅为过账,不应当承担还本付息责任。

一审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认定田XX与某科技公司成立民间借贷关系,判令该公司归还剩余本金XXX元及资金占用利息;同时认定田XX提交证据不足以证明陈XX属于共同借款人,驳回田XX要求陈XX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的诉请。

一审宣判后,某科技公司不服一审裁判,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二审上诉。陈XX收到二审应诉材料之后,委托我方徐亮律师作为二审被上诉人代理律师参与全部二审诉讼。二审法院受理案件,没有再次开庭,采用书面结合调查询问方式对全案开展审理。二审各方均未提交新证据,二审法庭完全依托一审归档卷宗、结合各方二审书面意见审查案件事实、法律适用以及一审程序合法性。

【原告诉讼主张(一审)】

一审原告田XX诉讼请求:1、判令某科技公司、陈XX共同偿还借款本金XXX元;2、判令二被告承担自起诉之日起计算的资金占用利息;3、案件诉讼费、保全费由二被告共同承担。田XX核心逻辑:陈XX作为项目实际对接人,某科技公司收取借款,二者应当作为共同债务人承担还款义务。

上诉人(原审被告某科技公司)二审上诉主张:

第一,一审事实认定错误,案涉款项实际属于陈XX个人借款,公司仅账户过账,公司和田XX不存在借贷合意;第二,即便认定股东杨XX聊天有效,也仅仅针对第一笔250000元达成借款合意,后续800000元转账没有对应合意,不能认定属于公司借款;第三,田XX和陈XX恶意串通,本案属于虚假诉讼;第四,一审庭审法官提问存在明显诱导倾向,一审审理程序违法,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田XX对某科技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陈XX(我方代理)二审抗辩主张:

第一,案涉资金全部进入某科技公司对公账户,由该公司大股东主动提供账户,并且明确要求转账备注借款,公司后续还实际归还过30000元,借贷合意发生在田XX和某科技公司之间;第二,陈XX只是业务项目经办人,不是共同借款人,一审驳回对陈XX诉请的认定正确,应当予以维持;第三,上诉人主张的借用资质经营、个人借款、虚假诉讼,均未提交有效证据佐证,应当承担举证不能后果;第四,一审法官对案件事实进行询问,属于法庭正常调查核实,不存在诱导性提问,一审审理程序完全合法,请求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核心难点】

难点1:借贷主体识别难点,资金进入对公账户,无正式书面借款合同,仅有微信聊天+转账备注,对方抗辩属于个人过账债务。

民间借贷纠纷当中,没有书面借款合同,仅依靠股东微信指令、对公转账备注来证明公司借贷合意,本身就存在事实认定争议。公司上诉提出割裂式抗辩:股东聊天只约束第一笔转账,后面大额转账没有单独沟通,不能推定为公司借款。需要结合完整聊天记录、历史交易习惯、公司实际还款行为,反驳该抗辩观点。

难点2:民事诉讼口头主张“虚假诉讼、恶意串通”,举证责任完全归提出主张的上诉人一方。

某科技公司在二审直接提出本案系虚假诉讼、田XX与陈XX恶意串通。司法实践中,虚假诉讼是非常严苛的否定性评价,仅口头陈述抗辩观点远远达不到证明标准,必须提交书证、聊天记录等客观证据。难点在于代理律师需要向二审法庭释明举证责任分配规则,指出上诉人没有提交任何证据支撑该重大抗辩理由。

难点3:二审程序抗辩,上诉人主张一审法官存在诱导性发问,以此请求撤销一审判决。

程序违法是二审当中重要的改判、发回重审事由。只有法庭提问属于查清案件事实的正常调查,才不属于法律意义的诱导询问。难点在于代理律师需要区分“事实调查提问”与“违规诱导发问”,向二审法院阐述一审庭审程序合法。

难点4:区分项目经办人的个人行为和公司法人行为,巩固陈XX的免责地位。

一审已经认定陈XX不属于共同借款人,但是二审阶段上诉人依旧反复将陈X作为争议对象,试图将全部债务推到陈XX个人身上,以此免除公司还款责任。我方代理核心目标就是巩固一审裁判逻辑,继续明确陈XX仅为业务经办人,不承担还款义务。

难点5:多笔转账,股东仅在第一笔转账前发送账户指令,后续两笔大额转账没有再次重复指令,如何认定全部三笔转账法律性质。

上诉人核心逻辑陷阱:股东只在第一笔25万转账前发送账户和备注要求,后面两笔合计80万没有再次重复沟通,因此后面两笔不属于公司借款。代理工作需要结合完整聊天上下文、公司实际收款、实际归还部分款项、双方之前同类交易习惯,反驳割裂解读,证明三笔转账均按照同一交易模式完成,全部属于公司借款。

【证据组织与庭审重点】

二审阶段各方均无新证据提交,代理律师全部工作立足于一审已经完整归档卷宗证据,重点提炼已有证据证明效力,向二审法院提交书面代理意见。

第一,固定大股东微信聊天记录证明内容:股东杨XX主动向出借人田XX发送公司对公账户,并且明确要求转账备注借款。该行为属于公司股东代表公司作出意思表示。

第二,梳理银行流水证据:三笔款项全部进入某科技公司对公账户;公司收到钱之后,还主动向田XX归还过30000元。若为纯粹个人过账债务,公司不会主动对外归还资金。同时提交双方之前另一笔125000元借贷流水,证明双方一直存在“打入公户、备注借款”的交易习惯。

第三,明确举证责任分配:上诉人主张陈XX个人借款、借用资质经营、虚假诉讼、恶意串通,但是没有提交借款协议、合伙协议、完整聊天记录等任何客观证据,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第四,针对程序抗辩:调取一审庭审笔录内容,说明法官全部提问,均为查清案件客观事实,不属于诱导性提问,一审审理程序合法,不具备撤销原判的程序事由。

第五,再次重申陈XX法律定位,陈XX只是项目业务对接的经办人,案涉资金没有进入陈XX个人账户,一审判决驳回田XX对陈XX的诉请认定正确,二审应当维持。

二审代理意见当中重点向二审合议庭阐明:不能将股东只发过一次账户指令,机械解读为指令只约束第一笔转账。结合后续公司实际收款、实际还款行为,结合双方过往同类借贷交易习惯,三笔转账均是基于同一借贷合意,全部属于某科技公司向田XX的借款。上诉人将一笔完整交易人为割裂成多段,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

【法院裁判理由】

二审合议庭复核一审卷宗全部证据,作出裁判说理:

第一,案涉三笔款项虽然只有第一笔转账之前股东发送账户信息,但是三笔款项全部进入某科技公司对公账户,公司收到款项之后,还实际向田XX归还30000元。同时田XX与该公司在此之前,已经存在同类对公账户借贷交易。上诉人主张只有第一笔属于借款,另外800000元不属于公司借款,该主张和在案证据相悖,不予采信。

第二,上诉人主张本案属于陈XX个人借款、陈XX借用公司资质开展煤炭贸易,但是上诉人没有提交合伙协议、借用资质协议等充分证据予以佐证,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第三,关于上诉人提出的“田XX、陈XX恶意串通,构成虚假诉讼”的上诉理由,上诉人没有提交任何有效证据支撑该重大抗辩主张,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第四,查阅一审庭审笔录,一审法官的发问属于对案件事实进行调查核实,不存在法律意义上诱导性提问,一审审理程序合法。

第五,一审判决认定借贷关系主体正确,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全部上诉请求不能得到支持。

综上,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全部判决。

【案件最终结果】

二审终审判决驳回某科技公司全部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某科技公司承担向田XX偿还本金XXX元及资金占用利息的责任;陈XX无需承担任何还款责任,二审案件受理费用全部由上诉人某科技公司自行负担。本案二审应诉抗辩取得完全成功,巩固一审对我方当事人有利裁判结果,我方当事人陈XX完全脱离案涉巨额债务。

【适配案件】

①资金转入企业对公账户,企业事后抗辩属于个人过账债务的民间借贷二审案件;

②没有书面借款合同,依靠股东微信指令、转账备注证明企业借贷合意;

③对方二审提出虚假诉讼、恶意串通的抗辩,需要代理律师厘清举证责任;

④上诉方拿庭审提问,主张一审程序违法,以此要求撤销原判;

⑤区分业务经办人和实际借贷主体,经办人被错误起诉,一二审抗辩免责;

⑥企业、自然人混合往来,股东参与沟通借款,企业事后拒绝承认借贷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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