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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辞鉴(宜宾)律... 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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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针对借条存在年份笔误的瑕疵,结合转账记录还原客观借款事实,被告缺席情况下完整搭建证据链,本金、利息、律师费全部获得法院判决支持。

案件详情

 

一)案情简介

1、代理方向:代理原告(张某甲)

2、案例专长:民间借贷纠纷;借条文本笔误事实还原认定;微信转账借款证据固定;异地被告缺席庭审;借条约定律师费由违约方承担;自然人之间债务追索

3、律师价值:针对借条存在年份笔误的瑕疵,结合转账记录还原客观借款事实,被告缺席情况下完整搭建证据链,本金、利息、律师费全部获得法院判决支持。

4、判决结果:

1.被告石某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某甲支付尚欠借款本金18000元及利息、逾期利息;(计算: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3.8%自2024年4月14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2.被告石某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某甲支付律师代理费5000元;

3.驳回原告张某甲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张某甲负担10元,被告石某甲负担90元。

被告未按期履行,需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5、适配案件:

①借条文本存在书写笔误,需要结合转账记录还原真实借款时间的民间借贷;

②被告身处外地,传票送达后拒不到庭参加诉讼,适用缺席审理;

③借款通过微信转账交付,持有借条、收条完整书面凭证;

④借条明确约定违约方承担律师费、诉讼费等实现债权费用;

⑤自然人朋友之间资金拆借,借款人失联,依靠完整书证开展债务追索。

二)案情内容

【案件基础事实】

原告张某甲与被告石某甲系普通朋友,二人在外务工期间相识。2024年4月14日,被告石某甲因个人生活周转需要向原告张某甲提出借款。原告张某甲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向被告石某甲出借30000元。同日被告石某甲向原告出具《借条》以及收条。

案涉《借条》当中存在一处明显书写笔误,借条借款到期年份写成“2044年4月23日”,结合转账时间,双方真实约定的借款到期时间为2024年4月23日,该笔借款约定月利率1%,借条同时写明,借款人违约,出借人为实现债权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等全部由借款人承担。

借款发生之后,被告石某甲在短期之内,分多笔通过微信向原告归还本金,累计归还12000元,尚剩余借款本金18000元没有清偿。借款到期之后,原告多次通过通讯工具向被告进行催款,被告长期拖延拒不履行还款义务。原告张某甲为实现债权,实际支出律师代理费5000元。催讨无果,原告委托徐亮律师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法向身处外地的被告石某甲送达开庭传票。被告石某甲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庭审,本案依法缺席审理,被告放弃答辩、举证、质证权利。代理律师完整提交身份证据、借条、收条、微信转账凭证、委托合同、律师费发票,向法庭说明借条当中年份属于书写笔误,结合转账流水还原案件客观借款事实。

【原告诉讼主张】

原告张某甲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决被告立即返还原告借款本金18000元;

2、判决被告支付利息、逾期利息;以本金18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自2024年4月14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3、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因维权支出的律师代理费5000元;

4、案件受理费等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代理律师接受委托之后向当事人提示案件风险:第一,借条存在年份书写笔误,如果没有转账记录佐证,有可能造成事实认定障碍;第二,被告在外地,存在公告、缺席审理的程序风险;第三,双方约定月利率1%,需要对照民间借贷司法解释LPR四倍上限调整诉讼请求,超出司法保护上限部分不会得到法院支持。

【案件核心难点】

难点1:借条文本存在明显年份笔误,到期时间写成2044年,需要结合转账记录、收条还原真实借款期限。

借条纸质文本书写瑕疵,到期年份写错,如果仅仅单独看借条文字,借款还没有到期。必须依靠转账凭证、收条,向法官合理解释笔误,还原双方真实借款合意与借款期限,否则存在全部或者部分诉请被驳回风险。

难点2:被告身处外地,开庭传票送达之后拒不到庭,全部案件事实需要依靠原告一方全套证据链予以证实。

被告缺席,没有答辩意见,不提交反驳证据。借款合意、款项实际交付、被告已经归还部分本金、借条笔误等全部事实,都需要原告提交书证、电子转账证据完成证明,证据链不能出现断点。

难点3:利息标准的司法保护上限审查,借条约定月利率1%,需要和合同成立时一年期LPR四倍做对比,调整诉讼请求,防止超额利息被全部驳回。

虽然借条约定月利率1%,但法院裁判只能支持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利息,代理起诉时需要把握利息计算上限,不能完全机械照搬借条字面利率。

难点4:律师费诉求想要获得支持,必须完整提交借条违约条款、委托代理合同、律师费实际支付凭证、发票,形成完整证据闭环。

仅有借条当中的约定,没有实际付费票据,律师费的诉讼请求有可能得不到法院支持。

【证据组织与庭审重点】

代理律师系统性整理全套证据:

第一,原被告身份信息,证明民事诉讼主体适格。

第二,核心书证:《借条》原件、收条原件,重点向法庭展示本金、利率、违约承担律师费的完整约定,同时向法庭明确说明借条中年份属于书写笔误,真实借款到期时间结合转账记录确认为2024‑04‑23。

第三,资金交付与还款凭证:微信转账电子凭证,完整展示出借30000元,以及被告分多笔归还12000元的流水记录,核算剩余尚欠本金18000元。

第四,维权费用证据:法律事务委托合同、汇款电子回单、律师费电子发票,证明律师费5000元已经实际发生。

庭审因被告缺席,代理律师陈述重点:

1、客观说明借条到期年份属于书写笔误,结合转账发生时间、收条,还原双方真实借款期限。

2、展示完整微信转账流水,证明原告足额交付借款,被告已经归还部分本金,尚欠本金18000元事实清楚。

3、说明借条明确约定违约方承担律师费,相关费用已经实际支出,应当由被告承担。

4、利息按照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司法保护上限提出主张,请法庭依法裁判。

【法院裁判理由】

人民法院对原告全套证据进行审核。法院认为,被告经传票传唤拒不到庭,视为放弃答辩、举证、质证权利。

第一,借条、收条、微信转账凭证相互印证,原被告民间借贷关系真实合法有效。借条中年份属于笔误,结合转账时间,可以确认真实借款期限。

第二,被告已经归还本金12000元,尚欠本金18000元应当予以归还。

第三,关于利息,双方约定月利率1%,但应当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LPR四倍年利率13.8%作为保护上限,法院按该标准支持利息以及逾期利息。

第四,借条明确约定违约方承担律师费,原告已经提交委托合同、付费回单、发票,律师费属于实现债权合理支出,依法予以支持。

第五,诉讼费用结合双方过错情况进行分担。

【案件最终结果】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偿还尚欠本金18000元,按照年利率13.8%支付利息及逾期利息;判令被告承担律师费5000元;诉讼费依法分担。虽然借条存在书写笔误瑕疵,在被告缺席审理的情况下,本金、利息、律师费三项诉请全部得到法院支持,完整实现当事人债权。

【适配案件】

①借条文本存在书写笔误,需要结合转账流水还原真实借款时间、借款期限的民间借贷;

②被告居住外地,拒不到庭,进行缺席审理;

③借款通过微信、支付宝线上转账交付,同时持有借条、收条纸质原件;

④借条当中已经书面约定,违约方承担律师费、诉讼费等实现债权费用;

⑤朋友熟人之间借款,借款人失联,依靠完整书证开展债务追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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