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1、代理方向:代理原告(邓XX)
2、案例专长:民间借贷纠纷;大额自然人借贷;借条+收条+违约事项告知书组合证据运用;被告缺席庭审;律师费由违约方承担;逾期违约金过高的法律调整;债务追索
3、律师价值:整理全套完备借款书证,面对被告缺席,厘清逾期违约金法定上限,本金、借期利息、逾期利息、律师费全部获得法院支持。
4、判决结果:
1.被告李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邓XX借款本金220000元及截至2024‑09‑19利息13440元;
2.被告李XX支付原告逾期利息:以未付本金为基数,自2024‑09‑20起,按年利率14.2%计算至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止;
3.被告李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律师代理费10000元;
4.驳回原告邓XX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554元,由被告李XX负担。
被告未按期履行给付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5、适配案件:
①大额银行转账出借,同时配套借条、收条、违约事项告知书多份借款文书;
②被告经传票传唤拒不到庭,适用缺席审理程序;
③书面约定高额逾期违约金,需要按照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调整至司法保护上限;
④借款协议、违约告知书明确约定违约方承担律师费、诉讼费;
⑤债务到期之后,债务人失联、拖延拒还,出借人提起诉讼追索全部债权。
二)案情内容
【案件基础事实】
2023年6月20日,被告李XX因为需要归还银行贷款,向原告邓XX提出借款。原告邓XX通过银行账户,向被告李XX完成转账出借,转账金额220000元。
同日,被告李XX向原告出具三份书面文件:《借条》、《收条》、《违约事项重点告知书》。借条写明借款本金、还款时间;收条确认已经足额收到220000元借款;《违约事项重点告知书》约定每月应付利息960元,同时写明分期还款计划,还约定如果借款人逾期,需要承担高额违约金、滞纳金,并且出借人为实现债权的律师费、诉讼费全部由借款人承担。
借款到期之后,被告李XX没有按照约定归还本金,也没有按期足额支付约定利息。原告多次进行私下催讨,被告一直拖延,拒不履行还本付息义务。原告邓XX为维权实际支出律师费10000元。催讨无果,原告委托徐亮律师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民事诉讼。
人民法院立案受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向被告李XX送达开庭传票。被告李XX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庭审,本案缺席审理,被告放弃答辩、举证、质证权利。代理律师完整提交银行转账流水、借条、收条、违约事项重点告知书、委托合同、律师费发票,同时向法庭提示,违约告知书当中约定的违约金、滞纳金标准过高,应当按照现行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调整逾期利率保护上限。
【原告诉讼主张】
原告邓XX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20000元及借期内利息13440元;
2、判令被告支付逾期利息,以本金220000元为基数,按照一年期LPR四倍标准,自2024‑09‑20起计算至本金付清为止;
3、判令被告承担原告维权支出律师代理费10000元;
4、全部案件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代理律师接受委托之后向当事人释明风险:第一,虽然违约事项告知书写明很高的违约金、滞纳金,但是法院只保护不超过LPR四倍的利率,超出部分不会得到支持;第二,被告存在缺席审理的程序风险,必须保证全套书证、转账证据完整无瑕疵;第三,主张律师费,必须把委托合同、付费发票全部提交法院。
【案件核心难点】
难点1:书面违约告知书当中约定违约金、滞纳金标准很高,超出法律保护上限,起诉时需要主动调整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自行签署的违约事项重点告知书约定高额违约金、滞纳金,该约定不能全部得到法院支持,代理人必须熟悉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将逾期利息调整到法定LPR四倍保护上限,否则该部分诉请会被法院驳回。
难点2:被告拒不到庭,全部案件事实依靠原告提交全套书证、银行转账流水完成证明。
被告缺席,没有任何反驳意见,借款合意、资金实际交付、利息约定、违约后果,全部需要借条、收条、银行流水、违约告知书互相印证,证据链不能出现漏洞。
难点3:多份借款配套文书(借条、收条、违约事项告知书),需要区分每一份文书对应的法律效果,向法庭清晰说明。
本案不单单只有借条,还有收条、违约事项重点告知书,利息、分期计划、违约后果分散在不同文书当中,庭审中需要把三份书证结合起来统一解读,向法官说明完整的权利义务。
难点4:大额现金转账类民间借贷,必须确认银行转账凭证与借条本金金额完全对应,证明款项实际足额交付。
22万元属于大额自然人借款,法院重点审查资金是否真实交付,银行流水金额必须和借条本金保持一致。
【证据组织与庭审重点】
代理律师整理全套证据材料:
第一,原被告身份信息,证明民事诉讼主体适格。
第二,全套借款书证:借条原件、收条原件、《违约事项重点告知书》原件,分别向法庭说明本金、借期利息、分期还款、违约之后律师费承担的完整约定。
第三,资金交付证据:银行转账凭证,证明220000元借款已经完整实际交付被告。
第四,维权费用证据:民事委托代理合同、律师费支付回单、律师费正规发票,证明律师费10000元实际发生。
庭审因被告缺席,代理律师庭审陈述重点:
1、银行转账流水结合借条、收条,证明220000元借款已经足额交付,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合法有效。
2、借期内每月利息960元的约定合法有效,应当予以支持。
3、虽然违约告知书约定高额违约金、滞纳金,依据司法解释,逾期利息应当调整至起诉时一年期LPR四倍即年利率14.2%。
4、全套文书明确约定违约方承担律师费,费用已经实际发生,应当由被告承担。
5、借款全部到期,被告拒不还本付息,请求法院支持全部合法诉讼请求。
【法院裁判理由】
人民法院对全套证据予以审查,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答辩、举证、质证权利。
第一,借条、收条、银行转账记录、违约事项重点告知书互相印证,双方民间借贷关系成立并且合法有效,原告已经完成220000元款项交付。
第二,借期内每月利息960元约定属于双方真实意思,予以支持。
第三,违约告知书当中的违约金、滞纳金标准过高,法院依法调整逾期利息按照年利率14.2%(LPR四倍)计算。
第四,文书明确约定违约方承担律师费,原告已经提交完整付费证据,律师费10000元予以支持。
第五,案件受理费由违约方被告承担。
【案件最终结果】
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偿还本金220000元,支付借期内利息13440元;按年利率14.2%计付逾期利息;判令被告承担律师费10000元;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在被告缺席审理的情况下,本金、借期利息、调整后的逾期利息、律师费全部得到法院支持,当事人全部合法债权获得司法保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