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1、代理方向:代理原告(周XX)
2、案例专长:民间借贷纠纷;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还款款项性质争议(本金/利息);先息后本法律规则适用;借条约定律师费由违约方承担;部分被告缺席审理;大额自然人债务追索
3、律师价值:梳理全部按月还款流水,反驳被告“按月付款系归还本金”抗辩,法院适用先息后本规则,全额支持35万本金、合法利息及12000元律师费。
4、判决结果:
1.被告彭XX、张XX于判决生效十日内偿还原告周XX借款本金350000元;利息计算:以本金350000元为基数,自2025‑03‑01起按年利率13.4%计算至本金付清为止,扣除已经支付的利息2300元;
2.被告彭XX、张XX于判决生效十日内支付原告周XX律师费12000元;
3.驳回原告周XX其余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7434元,减半收取3717元,由二被告负担。
被告未按期履行给付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5、适配案件:
①夫妻二人共同签字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②被告抗辩按月支付的款项是归还本金,双方无书面约定还款抵扣顺序;
③部分被告开庭缺席、另一被告到庭进行实体抗辩的民间借贷;
④借条明确约定违约方承担律师费,主张维权费用;
⑤大额借贷,每月小额规律性付息,发生还款性质争议的债务纠纷。
二)案情内容
【案件基础事实】
原告周XX向二被告彭XX、张XX出借350000元,二被告为夫妻关系,共同作为借款人。双方书面借条当中约定了借款利息,同时约定如果借款人违约,出借人为维权产生的律师费由借款人承担。
借款发生之后,二被告按月向原告支付固定金额款项,累计支付多笔合计29250元,后期又单独支付一笔2300元。庭审中到庭被告彭XX提出抗辩,主张前述每月支付的款项属于归还借款本金,并非支付利息,本金应当做相应扣减。
原告不认可被告的抗辩,认为该部分转账均为按月支付的借款利息。被告张XX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庭审,属于部分被告缺席审理。
原告多次向二被告催要全部剩余本息,双方就每月转账到底是还本还是付息产生重大分歧,协商无果。原告周XX委托徐亮律师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纠纷诉讼。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被告彭XX到庭参与全部庭审,被告张XX缺席。代理律师提交借条、全套银行转账流水、律师费委托合同及发票,结合每月付款金额与借条约定利率相互印证,主张按月给付的款项属于利息,应当适用先息后本裁判规则,不能扣减借款本金。
【原告诉讼主张】
原告周XX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二被告共同归还借款本金350000元;
2、判令二被告支付逾期利息:以350000元为基数,自2024‑10‑18起,按年利率13.4%计算至本金实际清偿完毕;
3、判令二被告承担原告维权支出律师费12000元;
4、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二被告共同承担。
代理律师接受委托后向当事人提示案件风险:第一,被告当庭会对每月转账的性质进行抗辩,主张归还本金;无书面约定还款顺序时,法院才会适用先息后本规则,但庭审会存在对抗;第二,夫妻共同债务,需要借条等证据证明二被告共同借款的合意;第三,律师费想要得到支持,必须提交完整委托合同、付费发票凭证。
【案件核心难点】
难点1:被告当庭抗辩每月规律性转账是归还本金,双方借条没有书面写明还款抵扣顺序,需要说服法庭适用先息后本法定规则。
被告到庭参加庭审,直接提出实体抗辩,把每月与利息标准基本匹配的付款说成归还本金,意图削减本金基数。没有书面约定还款是先还本还是先还息,属于本案最大争议焦点。
难点2:部分被告缺席审理,一名被告到庭抗辩,证据需要同时应对到庭被告的质证辩论,同时兼顾缺席被告的程序权利。
本案不是全部被告缺席,仅有张XX未到庭,彭XX到庭应诉并且提交抗辩意见,代理律师需要当庭针对对方抗辩观点举证、辩论,不能简单按照全部缺席案件的思路处理。
难点3:需要将每月实际付款金额和借条约定利率做数据比对,用金额高度吻合客观事实辅助证明该款项属于利息。
被告每月支付的3850元,和35万本金按照年利率13.4%折算出来的月利息金额基本一致,该客观事实是我方重要说理支撑,庭审需要重点向审判员说明该对应关系。
难点4:律师费诉求,需要全套委托合同、付款凭证、发票,形成完整证据链,才能够获得法院支持。
仅有借条当中的违约约定不足,需要提交实际发生费用的全部证据材料。
【证据组织与庭审重点】
代理律师整理全套证据材料:
第一,主体证据:原被告身份信息,二被告婚姻信息,证明夫妻共同债务人主体资格。
第二,债权核心书证:借条原件,证明借款本金、利息约定、违约承担律师费的条款。
第三,资金往来证据:全部银行转账流水,统计出借本金,逐笔梳理被告按月支付的全部款项,制作对照表,对比每月付款金额和按约定利率计算得出的月利息。
第四,维权费用证据:法律事务委托合同、律师费支付回单、律师费正规发票,证明12000元律师费已经实际发生。
庭审代理律师陈述、辩论重点:
1、借条可以证明350000元借贷关系成立,二被告属于夫妻共同借款人,应当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2、双方没有书面约定还款优先归还本金,依据民法典及民间借贷审判规则,应当适用先息后本,被告每月支付的款项优先冲抵利息,不扣减本金。
3、被告每月实际支付的金额,和以本金350000元按年利率13.4%计算的月利息基本吻合,客观佐证该款项性质为利息。
4、借条明确约定违约方承担律师费,费用已经实际支出,应当由二被告共同承担。
5、扣除后期另行支付的2300元利息,请法庭依法核算剩余应付利息,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法院裁判理由】
人民法院开庭对全部证据进行核查,被告张XX缺席视为放弃权利,到庭被告彭XX发表了抗辩意见。
第一,借条、转账流水证实350000元借款真实交付,二被告属于夫妻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担债务。
第二,结合被告每月实际支付金额,和按年利率13.4%计算的月利息基本吻合,认定被告按月转账系支付利息,并非归还本金。在无书面约定还款顺序情况下适用先息后本规则,本金仍然按350000元认定。
第三,已经支付的2300元利息在应付利息当中予以扣除。
第四,借条约定违约承担律师费,证据证明费用实际发生,12000元律师费予以支持。
第五,诉讼费用由二被告共同负担。
【案件最终结果】
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判令二被告共同偿还本金350000元,扣除已付部分利息之后按年利率13.4%继续计付利息;判令二被告承担律师费12000元;驳回其余诉讼请求。面对到庭被告提出的“按月转账为本金”的实体抗辩,法院采纳我方全部核心代理意见,完整保护原告本金、利息、律师费的合法债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