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1、代理方向:代理原告(朱XX)
2、案例专长:民间借贷纠纷;套取金融机构资金转贷导致借贷合同无效纠纷;多笔流水混杂其他经济往来甄别;赌博、XX牌往来与合法借贷区分;被告缺席开庭证据体系搭建;无借条依靠聊天对账记录维权;自然人债务追索
3、律师价值:梳理海量转账流水,甄别混杂往来,在借贷合同无效情形下帮助当事人拿回核心财产。
4、判决结果:
1.被告袁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朱XX返还资金50000元;
2.驳回原告朱XX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157元,由原告朱XX负担107元,被告袁XX负担1050元。
5、适配案件:
①多笔转账流水混杂赌博、XX牌、共同消费等非借贷往来的民间借贷纠纷;
②出借资金部分或者全部来源于网贷、金融机构贷款,存在借贷合同无效风险的借款案件;
③没有书面借条,依靠微信聊天对账记录确认欠款事实;
④被告失联、拒不到庭,需要全部依靠己方证据完成事实证明;
⑤战友、朋友、熟人之间,资金往来频繁,账目混乱的自然人债务追索;
⑥需要区分非法债务与合法民间借贷,剔除赌债部分再进行起诉维权。
二)案情内容
【案件基础事实】
本案属于自然人之间产生的民间借贷纠纷,原告朱XX与被告袁XX二人系战友关系,基于双方私交较好,交往过程中产生大量资金往来,资金交付渠道包含微信转账、支付宝转账,部分款项直接转账至被告袁XX本人账户,还有部分应被告指令,支付至被告指定的案外人第三方账户。资金往来集中发生在2023年10月至2024年4月。
经统计,原告朱XX对外转出全部资金累加合计20.3万余元;后续被告袁XX通过本人账户,同时委托第三方代为归还款项,被告全部归还款项合计11.5万余元,单纯流水相减账面差额达到8.8万余元。代理律师核对完整微信聊天记录后发现关键事实:双方除正常资金拆借之外,还大量存在XX牌娱乐性质的资金往来,该部分金额占整体流水比重较高。
依据我国现行法律,因赌博、XX牌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属于民事法律保护范畴,该部分往来必须完整剥离,不能够计入民间借贷借款本金,不得作为起诉要求归还的依据。代理律师接受委托后,逐笔对照聊天记录、对话上下文,对每一笔转账的性质标记区分,将XX牌相关往来全部摘出,只保留具备借贷合意的资金往来作为案件基础事实。
2024年6月11日,原被告通过微信线上开展对账沟通。完整聊天记录显示,被告袁XX对欠付金额作出确认,双方协商后共同确认以50000元作为最终欠款基数,该微信聊天记录是本案核心事实证据。
本案还存在重大事实背景:原告朱XX用于出借的部分资金,资金源头来源于网贷、对外拆借得来的资金。依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套取金融机构贷款再转贷他人,民间借贷合同应当认定无效。合同无效之后,不再适用借款合同利息、违约金约定,而是按照民法典合同无效规则,判决取得财产一方返还财产。
对账确认欠款之后,原告朱XX多次通过通讯软件向被告袁XX催款,但被告以各类理由推脱,始终没有实际履行还款义务。多次私下催讨无果,原告朱XX正式委托徐亮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希望通过司法途径追回财产。
案件立案受理之初,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案情复杂,资金笔数繁多、法律关系存在合同无效风险,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裁定转为普通程序继续审理。完成送达后,开庭审理阶段,被告袁XX经法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放弃答辩、举证、质证、法庭辩论全部诉讼权利,本案适用缺席审理程序。
【原告诉讼主张】
原告朱XX委托代理律师之后,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第一,请求判令被告袁XX向原告归还欠款;第二,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对应的逾期利息损失;第三,请求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袁XX予以承担。
案件立案之后,结合证据梳理、法律检索,代理律师充分向当事人释X套取网贷资金转贷会导致借贷合同无效的法律风险,告知当事人合同无效情形之下,利息的诉讼请求存在不被法院支持的现实可能性,对诉讼预期进行客观提示。
【案件核心难点】
难点1:转账流水数量庞大,收款主体混杂本人与第三方账户。
案涉周期之内产生几十笔资金往来,收款账户既包含被告本人,也包含被告指令的案外人账户,每一笔转账都要结合聊天记录确认款项用途,无法简单依靠支付工具流水差额直接认定欠款金额。单纯以流水相减得出的8.8万余元,里面混杂大量非借款类资金,直接以此金额起诉会出现事实基础错误,存在败诉、部分诉请被驳回的风险。
难点2:XX牌娱乐往来与合法借贷相互交织,需要完成证据层面剥离。
微信聊天记录明确体现,双方大量转账用于XX牌结算,该类债务不受民法保护。难点在于:转账记录只有金额,转账备注经常空白,必须依托完整聊天上下文,区分“借款出借”还是“XX牌结算”,一旦区分失误,就会将非法债务纳入诉讼请求,会直接影响整个案件的裁判结果。
难点3:部分出借资金来源于网贷,存在民间借贷合同被认定无效的重大法律风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明确,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合同无效之后,法律只支持财产返还,合同约定的利息、违约金全部不能够得到法院支持。代理工作难点在于,既要如实向委托人提示该风险,同时又要最大化保障委托人能够拿回本金,调整诉讼预期,合理组织诉讼请求。
难点4:被告全程缺席审理,全部案件事实依靠原告一方证据链予以证明。
被告拒不到庭,没有任何答辩意见,没有提交任何反驳证据。整个案件全部事实,包括借贷合意、每一笔款项性质、微信对账确认欠款的事实,全部需要由原告提交书证、电子证据予以证实。一旦证据链存在断点,对应的事实就不能够被法庭采信,会直接造成诉讼不利后果。没有被告当庭陈述作为事实参考,对证据完整性要求显著提高。
难点5:没有标准书面借条,核心欠款事实依托微信聊天对账记录来证明。
本案没有传统意义上签字捺印的借条原件,核心的欠款金额来源于双方微信聊天当中的对账对话。电子聊天证据存在容易删减、截取的特点,需要完整保存全部原始聊天记录,不能只截取对账那一小段对话,要保证对话上下文完整,证明对账发生的背景、双方协商的全过程,才能够让法官采信对账确认的50000元欠款事实。
【证据组织与庭审重点】
代理律师接受委托之后,开展系统性证据整理工作,严格按照民事诉讼证据要求固定全套证据材料。
第一,当事人身份证据:整理原被告身份信息,证明原被告属于适格民事诉讼主体。
第二,完整电子证据固定:导出全部微信聊天记录,保留完整对话上下文,不做片段截取,将双方资金沟通、XX牌相关对话、催款对话、2024年6月11日对账确认欠款的完整聊天记录全部进行截图备份,同时做好原始载体留存,防止电子证据灭失。
第三,支付凭证全套整理:把微信、支付宝全部转账记录导出,制作资金往来统计表格,逐笔标注转账时间、转账金额、收款对象、结合聊天记录备注款项性质;区分“借款类转账”“XX牌结算转账”“被告归还款项”三大类别,把不受法律保护的XX牌往来完整剔除,形成可视化的资金统计说明,便于法官快速看懂复杂流水。
第四,整理催款沟通记录,证明原告在对账之后多次向被告主张债权,诉讼时效没有出现问题。
庭审阶段,因为被告缺席,法庭重点对原告提交证据开展实质审查。代理律师庭审陈述重点分为四个层面:
1.客观说明原被告全部资金往来全貌,向法庭说明,全部流水差额不等于实际借款欠款,其中包含大量XX牌娱乐往来,该部分不属于民事受案保护范围,请求法庭不予纳入审理评判。
2.完整还原微信对账全过程,向法庭提交完整聊天记录原件载体,证明双方经过沟通,自愿确认尚欠50000元的客观事实。
3.如实向法庭陈述案件资金来源事实,说明部分出借资金来源于网贷,明确知晓该情形对应的法律后果,请求法庭依据民法典合同无效的相关规定,判令被告返还对应的财产。
4.客观说明利息部分的法律风险,如实向法庭说明合同无效情形之下利息主张的现实障碍,请求法庭结合全案事实依法裁判。
【法院裁判理由】
人民法院对原告提交的全套身份证据、微信聊天记录、支付宝、微信转账凭证、资金往来统计表格进行全面审核。法院认为,被告袁XX经传票传唤拒不到庭,视为放弃答辩、举证、质证权利。
第一,结合聊天记录可以确认,双方确实存在XX牌产生的资金往来,该部分不属于民间借贷法律保护范畴,该部分金额不予评判。
第二,虽然全部转账流水账面差额高于50000元,但是双方在微信当中已经自愿对账,共同确认尚欠50000元,该对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重要依据。
第三,经查明,原告部分出借款项资金来源于网贷,符合司法解释规定套取金融机构资金转贷情形,案涉民间借贷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之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第四,因为借贷合同整体无效,原告主张的利息诉求,缺乏有效的合同基础,原告也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自己的实际损失情况,因此对于利息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第五,结合案件双方的过错情况,对案件诉讼费用进行合理分摊。
【案件最终结果】
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袁XX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朱XX返还资金50000元;驳回原告其他(利息)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57元,原告朱XX负担107元,被告袁XX负担1050元。
本案虽然利息诉请没有得到支持,但是在合同无效的不利法律前提之下,本金对应的财产返还诉求获得法院完整支持,实现了委托人最核心的维权目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