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1、代理方向:代理原告(张XX)
2、案例专长:民间借贷纠纷;夫妻共同借款债务认定;多笔部分还本本息核算;小额诉讼程序诉中调解;调解协议设置分期履行、违约违约金条款;老年出借人债权保护;自然人债务追索
3、律师价值:梳理多年多笔还款流水,厘清剩余本息,诉中谈判达成调解,设置违约惩罚条款,以调解书固化老年当事人的合法债权。
4、判决结果:(民事调解书)
1.被告陈XX、被告张XX于2025年6月26日前向原告张XX支付借款本金5000元、利息21000元,合计26000元;
2.若二被告未按期足额履行前述全部款项给付义务,则另行向原告支付违约金4000元;
3.原告张XX自愿放弃本案其余诉讼请求;
4.案件受理费27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XX自愿承担。
调解协议经笔录签字确认具备强制执行效力,被告逾期,原告可直接就全部剩余款项及违约金申请强制执行。
5、适配案件:
①夫妻二人共同出具借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民间借贷;
②借款时间跨度久,债务人已经有多笔部分还本,需要核算剩余本息;
③被告没有一次性全额还款能力,希望以法院调解分期履行;
④出借人为老年人,希望以可强制执行法律文书固化债权,设置违约惩戒条款;
⑤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当事人倾向调解结案,规避开庭裁判不确定性。
二)案情内容
【案件基础事实】
原告张XX系老年出借人,二被告陈XX、张XX为夫妻关系。2020年1月,二被告共同向原告张XX借款50000元,并且出具借条,双方口头约定月利率1%。
借款发生之后,二被告分多笔陆续归还部分本金:2023年8月1日归还10000元、2023年8月2日归还10000元、2024年2月8日归还5000元、2024年4月23日归还20000元。多笔还款之后,尚剩余本金5000元未清偿,同时产生大量未结清利息。
原告多次向夫妻二被告催要剩余本金以及欠付利息,双方对于本息金额、还款时间分歧较大,协商无果。原告张XX委托徐亮律师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纠纷诉讼。
人民法院受理本案之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开展诉中调解。本案的客观情况是,二被告没有一次性付清全部本息的经济能力,如果直接判决进入强制执行,执行周期较长;同时本案属于老年当事人对外出借资金,应当优先考虑以调解方式拿到具备强制执行力的法律文书,设置违约惩罚,最大程度保障老年出借人的权益。代理律师在完整核对全部借条、历年转账还款流水的基础上,参与法院组织的多轮调解谈判,最终双方达成调解方案,由法院出具正式民事调解书予以确认。调解协议专门设置违约违约金条款,一旦被告到期没有足额履行,除剩余本息之外还需要另行承担4000元违约金,强化调解文书的约束效力。
【原告诉讼主张】
原告张XX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二被告共同归还剩余借款本金5000元;
2、判令二被告支付自2020年1月2日起至2024年4月23日的利息24303元;另计2024年4月24日起暂计至2025年4月19日利息600元;
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二被告共同承担。
代理律师接受委托后向当事人释X风险:第一,案件时间跨度长达数年,多笔还款,对于每一笔还款是归还本金还是利息,双方容易发生争议;第二,被告经济条件有限,判决之后可能面临执行难;第三,小额诉讼程序一审终审,一旦判决结果不如意不能上诉,调解可以在固定债权的前提下规避该类风险。
【案件核心难点】
难点1:借款时间跨度多年,存在多笔零散还款,对于还款冲抵本金还是利息双方容易发生争议。
案涉债务从2020年延续至起诉之时,被告分四次进行部分还款,没有书面约定每一笔还款优先冲抵本金还是利息。如果开庭判决,法院会按照“先息后本”的法定规则核算本息,计算过程复杂,也会产生诉讼争议。
难点2:夫妻共同债务确认,二被告共同出具借条,属于共同债务人,调解协议必须把夫妻二人同时列为义务承担主体,不可遗漏。
本案借条由夫妻二人共同出具,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调解协议中必须明确二被告共同承担给付义务,不能只约定其中一人承担,避免后续执行阶段出现主体障碍。
难点3:被告无一次性全额还款能力,调解谈判需要平衡:既要最大限度维护老年出借人本息利益,又要设置强有力违约惩罚条款。
调解不是无底线让步。谈判难点:一是要守住核心本息利益;二是在接受分期的同时,必须设置高额违约违约金,倒逼被告按期给钱;三是调解文书文字严谨,保证后续能够直接申请强制执行。
难点4:小额诉讼一审终审程序风险,一旦判决对己方不利,没有上诉救济途径,调解是规避该程序风险的重要路径。
本案适用小额诉讼,实行一审终审,如果开庭判决出现事实认定偏差,当事人没有上诉的救济渠道,调解拿到调解书,既可以固化债权,又可以规避一审终审的裁判风险。
【证据组织与庭审重点】
代理律师接受委托,系统性整理全套证据:
第一,主体身份证据,原被告身份信息,证明民事诉讼主体适格,确认二被告夫妻关系。
第二,核心书证:借条原件,证明夫妻二人共同借款、口头利息约定事实。
第三,资金交付与还款凭证:全部银行、微信转账流水,统计出借本金,逐笔梳理被告四次部分还款记录,计算剩余本金及欠付利息。
第四,催款沟通记录,证明原告多年持续向二被告主张债权,诉讼时效没有问题。
本案适用小额诉讼,以诉中调解为主,未正式开庭。代理律师调解谈判重点:
1、完整出示借条、全部历年还款流水,向二被告释X开庭判决的法律后果,作为谈判基础。
2、明确二被告作为共同债务人应当共同承担还款责任,调解协议不能免除任意一方的给付义务。
3、谈判守住本息底线,最终协商确定合计给付26000元,同时设置违约惩罚:到期不履行,另行支付4000元违约金。
4、逐条审核调解文书措辞,消除歧义,确保后续申请强制执行没有障碍。
【法院裁判理由(调解司法审查)】
人民法院对调解协议进行司法审查。法院审查要点:第一,调解协议系各方自愿达成,不存在欺诈、胁迫、重大误解;第二,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以及第三人权益;第三,给付内容、违约违约金条款表述清晰,具备强制执行可操作性。经审查,调解协议合法有效,出具正式民事调解书予以确认,调解书签字笔录完成即具备强制执行效力。
【案件最终结果】
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确认调解协议全部效力。二被告需于2025年6月26日前向原告支付本金、利息合计26000元;若到期未足额履行,另行支付违约金4000元;原告自愿放弃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自愿承担。本案借助诉中调解,在被告无一次性清偿能力的客观情况下,完整固化老年出借人的债权,设置违约惩戒条款,同时规避小额诉讼一审终审的裁判风险,充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