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某能源公司与第三人某集团公司于2011年签订《项目管理责任书》,约定第三人委托原告经营管理被告某煤业公司资源整合项目第一标段第一部分工程项目。责任书签订后,原告作为实际施工人,严格按照约定组织施工并完成了全部工程。案涉工程现已顺利竣工验收,并由某造价咨询公司于2017年3月6日出具了工程结算审核报告。
案涉项目的发包人为被告某煤业公司。现案涉工程已过质保期,按照被告与第三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被告应当将全部工程款支付给第三人,再由第三人支付给原告。然而,被告至今未向第三人支付1663万余元工程款,导致第三人欠付原告同等金额的工程款。由于第三人一直怠于向被告主张上述债权,严重影响并导致原告的债权无法实现。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原告作为案涉项目工程的实际施工人,有权直接向被告主张权利,同时也可以依法向被告提起代位权诉讼。原告就此事多次与被告及第三人进行协商,但被告仍拒付案涉工程款。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特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原告作为实际施工人,在第三人怠于向被告主张到期债权的情况下,能否直接向作为发包人的被告主张工程款,以及被告欠付工程款的具体数额和支付责任。
【裁判结果】
本案在法院的主持下,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被告某煤业公司给付原告某能源公司工程款1663万余元,于2021年6月30日前付300万元,2021年9月30日前付600万元,2021年12月31日前付763万余元。
二、如被告未在上述期限内支付款项,视为债务全部到期。
三、原、被告双方再无其他纠葛。
案件受理费6万余元,由原告某能源公司负担3万余元,由被告某煤业公司负担3万余元。上述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法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