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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货员工伤九级仲裁案|单位未缴社保拒不认账,仲裁全额落实十三万余元工伤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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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方向:劳动工伤纠纷,劳动者一方工伤待遇索赔仲裁代理

 

案件详情

 

当事人系某食品经营部送货岗位员工,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亦未为其缴纳任何社会保险。当事人在受单位指派从仓库运送货物至门市部的途中,驾驶电动三轮车在道路转弯时撞到路边铁桩,导致左小腿严重受伤,经医院诊断为左胫骨开放性粉碎性骨折、左腓骨小头骨折、全身多处皮肤挫伤、左腓骨长短肌断裂及左腓浅神经挫伤,伤情严重。

 

事故发生后,当事人经历了漫长的维权过程:先由人社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再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为九级伤残,同时确认停工留薪期为六个月。但用人单位始终消极应对,不仅未支付任何工伤赔偿,连受伤后的工资也分文未付。当事人无奈之下申请劳动仲裁,主张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护理费、劳动能力鉴定费以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等八项请求。

 

接受委托后,张龙律师团队面临的局面十分复杂。首先,双方没有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对入职时间、工资标准均不予认可,辩称当事人月平均工资仅为三千余元,远低于当事人主张的标准;其次,用人单位抗辩称当事人从未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因此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及经济补偿金均不应支持;再次,用人单位主张已向当事人支付了七千余元生活费应当抵扣,且已承担住院期间护理费;最后,用人单位在庭审后突然提交了终止劳动关系通知书,试图将解除时间往前推,以缩短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年限。

 

针对以上抗辩,张龙律师团队开展了系统性的证据收集和法律论证工作。第一,梳理了全部微信支付转账电子凭证,逐月核对工资发放记录,发现用人单位主张的月均工资计算表中部分月份工资仅为数百元,明显不符合正常工资发放规律,据此反推用人单位证据不实。第二,运用劳动争议举证责任倒置规则,主张用人单位作为工资支付记录的保管者,未提交完整的工资支付台账,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第三,针对用人单位庭后突然提交的终止劳动关系通知书,指出该通知书系庭审后才通过仲裁委转交,且无送达凭证,不能作为解除劳动关系时间的依据。第四,针对 "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 的送达问题,虽然快递记录显示为前台代签收而非经营者本人签收,但张龙律师策略性地调整了主张方向,不再坚持以邮寄通知书作为解除时点,而是结合停工留薪期满后双方均未实际履行劳动关系的事实,主张形成事实解除。

 

案件结果

 

仲裁委采纳了张龙律师团队的核心代理意见,认定用人单位未提交工资支付记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采信了当事人主张的工资标准,经核算受伤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为五千三百四十元。裁决用人单位向当事人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四万八千零六十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万零六百八十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四万二千七百二十元、停工留薪期工资三万二千七百五十二元、劳动能力鉴定费三百二十元,以上合计十三万四千五百三十二元。当事人当庭撤回了住院伙食补助费和住院护理费两项请求。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请求,因当事人未能证明在申请仲裁前已向用人单位明确提出解除劳动关系,仲裁委予以驳回,但同时认定双方在停工留薪期满次日已形成事实解除劳动关系。

 

律师价值

 

第一,在无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极力压低工资标准的不利局面下,张龙律师成功运用劳动争议举证责任分配规则,将工资举证责任推回给用人单位,使其因举证不能而承担不利后果,最终仲裁委采纳了远高于用人单位主张的工资标准,直接决定了工伤待遇计算基数的高低。第二,完整搭建了从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到仲裁索赔的全流程证据链条,将工伤认定书、鉴定结论书作为核心依据,明确在未缴纳工伤保险的情况下用人单位须全额承担工伤待遇的法律规则。第三,精准区分了各项诉求的法律要件和证据要求,客观评估了经济补偿金诉求的举证风险,在当事人核心工伤赔偿诉求获得全额支持的前提下,合理取舍部分诉求,避免因部分请求败诉影响整体信心。第四,全程代理了从工伤认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到劳动仲裁的完整链条,保障了当事人在每一个程序阶段的权益。

 

 适用场景与服务指引

 

本案例适用于以下场景:职工在工作中发生事故受伤,用人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导致全部赔偿需由单位承担;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否认劳动关系或压低工资标准;工伤伤残等级评定后,用人单位拒绝协商赔偿或仅同意极低金额。服务指引方面,建议遭遇工伤后第一时间就医并保留完整病历资料,及时申请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注意保存工作安排记录、工资支付凭证、与单位沟通的聊天记录等证据材料;在与用人单位协商不成时,尽早委托律师介入,通过劳动仲裁主张全部法定工伤待遇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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