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1、代理方向:代理原告(吴XX)
2、案例专长:民间借贷纠纷;企业作为借款人(有限责任医疗机构);多年多份历史借款协议;企业债务诉中调解;百万级债权调解;调解设置到期一次性给付、逾期计息条款;自然人对企业主体借贷追索
3、律师价值:梳理多年两份借款协议书、银行转账凭证,与被告企业开展多轮谈判,调解确认百万级本息债权,约定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调解书具备强制执行效力。
4、判决结果:(民事调解书)
1.被告某医院有限责任公司尚欠原告吴XX借款本金620000元,截止2026‑04‑08利息600000元,合计XXX元;被告于2026‑08‑01前一次性偿还前述全部本息;自2026‑04‑09起,以剩余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2%计算利息至实际清偿。
2.原告吴XX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3.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291元,由被告某医院有限责任公司自愿负担。
调解笔录签字确认具备强制执行效力。
5、适配案件:
①出借资金给公司、医疗机构等企业法人主体,有多份历史借款协议;
②借款时间跨度多年,滚动计算本息,企业有协商调解意愿;
③希望调解约定一次性到期全额给付,不接受按月小额分期;
④企业债务人,经营状态尚可,有一定偿付预期;
⑤百万级企业民间借贷,想要拿到可强制执行调解书,减少开庭对抗。
二)案情内容
【案件基础事实】
原告吴XX分别在2015年4月、2015年5月分两次向被告某医院有限责任公司出借资金,双方签署两份书面《借款协议书》,被告同步出具借条,约定借款本金、利息计算标准。原告XX银行转账足额完成款项交付。
后续被告企业归还过部分本金20万元,也支付过部分利息58万余元。双方对剩余本金、欠付利息经过多年滚动,形成较大金额的本息差额。原告多次向被告企业催收剩余债务,企业表示有还款意愿,但无法立即全额清偿,希望协商处理。原告委托徐亮律师提起民间借贷诉讼。
法院受理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组织诉中调解。本案债务人是有限责任公司(医疗机构),主体特殊,如果直接判决,后续会面临企业经营波动带来的执行风险;企业本身有调解意愿,代理律师梳理两份老借款协议、历年全部银行流水,和被告代理律师多轮磋商,最终达成一次性到期付款调解方案,约定2026年8月1日一次性付清全部本息,同时约定调解之后的逾期利息标准。
【原告诉讼主张】
原告吴XX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某医院有限责任公司归还剩余借款本金620000元;
2、判令被告支付截止2025‑11‑30利息689100元;自2025‑12‑01起按LPR四倍年利率15.4%计算逾期利息直至本金清偿完毕;
3、本案全部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代理律师向当事人释明风险:第一,债务人是企业法人,虽然具备经营主体资格,但企业经营存在不确定性;第二,多年旧债,利息计算周期很长,调解需要平衡本息金额;第三,调解约定一次性到期给付,要明确到期之后的逾期计息标准,防止到期继续拖欠。
【案件核心难点】
难点1:两笔借款发生于2015年,属于超长期历史企业债务,需要把两份借款协议书、历次还本付息流水完整梳理,核算剩余本金、欠付利息。
时间跨度十余年,多笔还本还息,账目繁杂,需要逐笔核对每一笔银行流水,作为调解谈判的事实基础。
难点2:债务主体是医疗机构有限责任公司,企业经营存在不确定性,即便调解,也要设置明确逾期计息,到期不履行立刻可以强制执行。
企业类债务人,存在经营波动风险,不能仅仅依靠企业口头承诺,调解书必须写清到期不还之后的利息计算标准,固化违约后果。
难点3:原告诉请的利息金额较高,调解谈判需要在合法框架内对利息金额做协商调整,兼顾当事人权益和企业的承受能力。
原始起诉利息金额较高,企业无法全部承担,谈判需要在法律保护上限内协商下调利息,达成双方均可接受的调解总金额。
难点4:调解方案为一次性到期全额支付,不做按月分期,必须明确约定付款的截止时间点,以及到期未付的计息规则,文书表述不能模糊。
和普通按月分期调解不一样,本案约定几个月之后一次性全部付清,文书必须写清楚本金、截止利息、后续起算时间,避免执行阶段理解分歧。
【证据组织与庭审重点】
代理律师整理全套证据:
第一,主体证据:原告身份信息,被告企业工商登记资料,确认企业法人主体资格。
第二,债权书证:两份2015年《借款协议书》、借条原件,证明原始借款本金、利息约定。
第三,资金流水证据:2015年出借银行转账回单;后续企业每一笔还本、还息的银行流水,制作本息核算表。
第四,催款沟通记录,证明多年持续向企业主张债权,诉讼时效未过期。
本案属于诉中调解,未正式开庭。调解谈判重点:
1、出示借款协议、全部历年银行流水,把核算的本金利息作为谈判基础。
2、和对方代理律师磋商,在合法范围内对利息金额做调整,确定调解总本息金额。
3、谈判确定调解方案:2026‑08‑01前一次性全部付清,同时明确自2026‑04‑09起的逾期利息计算标准。
4、逐条审核调解文书全部条款,保证到期不履行可以直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法院裁判理由(调解司法审查)】
人民法院审查调解协议:各方自愿达成,不存在欺诈胁迫;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本金、利息、付款期限、逾期计息逻辑清晰,具备强制执行效力,出具民事调解书予以确认。
【案件最终结果】
翠屏区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确认被告企业欠付本金620000元、截止2026‑04‑08利息600000元,合计XXX元,于2026‑08‑01前一次性付清;到期未履行则自2026‑04‑09起按年利率12%计收利息;案件受理费由被告企业承担。本案对于企业债务人,以调解方式固化百万级债权,拿到直接可以强制执行的法律文书,降低开庭对抗带来的不确定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