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详情
我方代理:上诉人(原审原告 XX,某生物科技公司,委托律师:王婷律师)
本案属于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被告 B 系原告 XX 公司股东,在未经公司完整授权、未形成股东处置决议的情形下,擅自将登记在公司名下的机动车过户至其配偶被告 C 名下。交易过程中所称转让对价存在重大瑕疵,仅有口头陈述,缺少银行流水、收款收据等客观支付凭证,转让价格显著低于车辆实际市场价值。
原告 XX 发现公司资产被处置后,向人民法院提起一审诉讼,诉请要求返还案涉车辆、配合办理过户变更登记,并主张侵权期间的车辆占用使用费、保全相关费用。一审法院审理认定被告 C 不构成善意取得,判令返还车辆并配合过户,同时酌情支持了部分车辆使用费。我方对一审车辆使用费酌定标准不服,一并提起上诉;对方股东及配偶亦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接受二审委托后,王婷律师梳理全部卷宗,整理微信聊天记录、授权文件、车辆价值相关证据、租车市场价格材料、证人证言等,确立二审代理意见:股东属于无权处分公司财产;受让方与股东存在配偶利害关系,未履行审慎审查义务,不构成善意取得;一审认定的车辆使用费标准过低,不足以弥补公司实际资产损失,请求二审调高使用费计算标准,同时驳斥对方提出的已获得完整处置授权、合法交易等上诉理由。
二审开庭中,律师完成举证、质证、证人质询及法庭辩论。二审法院审理后认定:股东行为属于无权处分,受让方不构成善意取得,应当返还车辆并办理过户;同时认为案涉车辆属于非营运车辆,我方提交的营运车辆租赁价格不能直接作为计费依据,一审酌定的使用费标准并无明显不当,驳回双方全部上诉,维持一审原判。公司成功追回涉案车辆,制止股东擅自侵占处置公司资产的行为。
二、案件总结
本案系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二审案件,王婷律师代理受害公司(原审原告 XX)。核心争议焦点:股东处置公司车辆是否属于有权处分;配偶受让涉案车辆能否成立善意取得;车辆占用使用费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
二审判决最终维持一审结果:认定股东构成无权处分,其配偶不构成善意取得,判令向公司返还车辆并配合完成过户登记,支持公司主张的车辆占用使用费,驳回双方关于改判使用费标准的上诉请求。本案通过司法程序,阻止股东利用身份便利私自转移公司实物资产,维护公司法人财产独立性。
三、律师价值
1.梳理完整证据链,锁定无权处分关键事实
律师收集整理聊天记录、授权文件、车辆价值材料、证人证言,区分授权处置的资产范围,证明案涉车辆并不在合法授权处置范围内,证实股东属于越权、无权处分公司财产,为认定无权处分奠定证据基础。
2.针对 “善意取得” 要件展开抗辩
抓住受让人和股东的配偶利害关系这一关键点,从交易对价明显不合理、未审查股东会处置决议、无真实付款凭证等角度,论证受让方主观存在重大过失,不满足善意取得的法定构成要件,该代理观点得到两级法院采纳,保住公司对车辆的所有权。
3.完整代理二审全部诉讼程序,充分表达公司诉求
完成上诉文书起草、证据整理提交、庭审质证、证人询问、法庭辩论等全部二审工作。针对车辆占用损失充分举证,完整向二审法庭陈述公司的损失主张,穷尽全部诉讼救济路径。
4.厘清公司与股东财产边界,维护法人财产独立
通过诉讼明确:股东不可以凭借股东身份擅自转移、处置公司名下资产;近亲属受让公司资产也负有更高的审慎审查义务,帮助客户厘清股东与公司的财产边界,防范后续同类资产侵占风险。
四、适用场景与服务指引
适用场景
1. 公司股东、高管利用职务或股东身份,擅自将公司车辆、设备等实物资产转移至个人或近亲属名下;
2. 公司资产被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缺少真实付款流水;
3. 资产受让方是股东、高管的配偶、亲属等利害关系人,主张善意取得;
4. 公司财物被他人长期占用,需要主张占用使用费、损失赔偿;
5. 一审已经部分胜诉,但对赔偿、使用费计算标准不服,需要提起二审上诉;
6. 股东与公司发生财产混同、侵占公司财产类纠纷。
服务指引
如果您的公司遭遇股东、高管擅自转移、侵占公司实物资产,资产被低价转让给利害关系人,或是需要主张资产占用损失,对一审裁判结果不服计划二审上诉,均可咨询王婷律师。律师协助梳理证据、评估善意取得是否成立,代理一审、二审诉讼,维护公司法人独立财产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