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1、代理方向:代理原告(黄XX)
2、案例专长:婚姻家事离婚纠纷;第一次判不准离婚后分居满一年二次起诉离婚;婚内过错离婚损害赔偿;夫妻共同机动车分割;农村房屋居住权处置;诉中调解离婚;兼顾双方居住权益的家事调解
3、律师价值:利用第一次判决不准离婚后分居满一年的法定离婚条件提起二次诉讼;谈判调解实现婚内车辆归原告所有,同时兼顾被告的房屋居住权益,原告作出让步放弃离婚损害赔偿,和平解除多年婚姻关系。
4、判决结果:(民事调解书)
1.原告黄XX与被告彭XX自愿离婚;
2.号牌为某AXXXXX小型轿车归原告黄XX所有,被告彭XX于2025年12月30日前配合原告办理车辆过户手续;
3.被告彭XX对某市某区某村的案涉房屋享有居住权;
4.原告黄XX自愿放弃本案其余全部诉讼请求(含离婚损害赔偿金);
5.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黄XX承担。
调解协议笔录签字捺印之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5、适配案件:
①第一次起诉被判决不准离婚,分居满一年之后提起第二次离婚诉讼;
②离婚案件当中一方存在婚内过错,主张离婚损害赔偿;
③夫妻共有车辆需要分割,需要对方配合履行过户义务;
④农村自建房不宜做实物分割,需要为一方保留房屋居住权益;
⑤当事人希望调解离婚,愿意对损害赔偿诉求作出让步,换取快速处置财产、解除婚姻。
二)案情内容
【案件基础事实】
原告黄XX、被告彭XX早年在外务工相识恋爱,1999年生育长女,2000年办理结婚登记,2007年生育次子,婚姻存续时间较长。婚后双方长期在外务工。婚姻存续期间被告彭XX出现婚内出轨行为,原告黄XX最初选择谅解,后续发现被告并未和第三者断绝往来,双方爆发矛盾,自2024年3月起因感情不和分居。
2024年6月,原告曾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作出判决不准双方离婚。判决之后,原被告依旧处于分居状态,分居时间已满一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没有和好修复的可能性。原告黄XX委托徐亮律师,再次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原告诉讼请求包含判决离婚、分割婚内小型轿车、主张5万元离婚损害赔偿金。本案具备民法典规定“判决不准离婚之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应当判离”的法定情形,开庭判决大概率可以判决离婚,但家事开庭会将婚内出轨的过错事实全部公开,激化双方矛盾。法院组织诉中调解,代理律师开展谈判,达成调解方案:婚内轿车归原告所有,被告需要按期协助办理过户;同时保留被告在农村房屋的居住权益;原告自愿放弃离婚损害赔偿请求,双方和平解除婚姻关系。
【原告诉讼主张】
原告黄XX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1、请求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
2、判令案涉小型轿车归原告所有;
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5万元;
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代理律师接受委托之后向当事人释明案件风险:第一,本案属于第一次判不离后分居满一年二次起诉,符合法定应当判决离婚的情形;第二,主张离婚损害赔偿,需要提交充分证据证明被告婚内过错;第三,调解可以快速解除婚姻、落实车辆分割,但需要在离婚损害赔偿方面作出让步,同时要妥善处理农村房屋居住问题。
【案件核心难点】
难点1:虽然具备二次起诉分居满一年法定判离条件,但离婚损害赔偿需要完整过错证据,开庭存在该诉求不被全部支持的风险。
即便法院可以判决离婚,离婚损害赔偿金额,法官会结合证据、过错程度自由裁量,不一定能够全额支持5万元,调解需要权衡是否放弃该部分诉求,换取财产处置与快速离婚。
难点2:夫妻共同财产当中机动车分割,调解文书必须写明被告配合过户的履行期限,防止拿到文书之后对方拒不配合办理车辆变更登记。
车辆分割不止确认归属,核心在于过户义务,若调解协议没有写明协助过户时限,后续会产生新的纠纷。
难点3:案涉农村房屋不适宜进行实物分割、拍卖分割,需要在调解当中为被告设置居住权,平衡双方居住生存权益。
农村自建房处置特殊,无法简单作价分割,需要在离婚调解当中保留被告居住权利,避免被告离婚之后居无定所,促成调解合意。
难点4:家事调解利益取舍:以放弃离婚损害赔偿金作为让步,换取车辆归属于原告,实现和平离婚,减少双方以及子女的对立冲突。
调解是互相妥协,本案难点就是平衡离婚损害赔偿诉求与车辆、居住权益的谈判博弈。
【证据组织与庭审重点】
代理律师整理全套证据材料:
第一,身份证据:原被告身份信息、结婚证,证明婚姻关系;两名子女出生信息。
第二,前次离婚判决书,证明上一次起诉判决不准离婚,判决之后双方持续分居满一年,满足民法典法定离婚要件。
第三,证明被告婚内存在过错的沟通、聊天记录,作为主张离婚损害赔偿的事实依据。
第四,机动车登记信息,证明案涉轿车属于夫妻婚内共同财产。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法院主持诉中调解,未正式开庭。代理律师调解谈判重点:
1、出示前次不准离婚判决书、分居相关证据,向被告释明本案法定判离的法律后果,作为谈判基础。
2、争取核心利益:婚内小型轿车归原告所有,明确被告需要在2025‑12‑30之前配合办理过户。
3、兼顾被告生存权益,同意被告享有案涉农村房屋居住权。
4、原告作出让步,自愿放弃离婚损害赔偿金的诉讼请求,换取调解离婚。
5、逐条核对调解协议全部条文,确认过户履行时间、居住权表述,保障文书具备强制执行效力。
【法院裁判理由(调解司法审查)】
人民法院开展调解协议司法审查。法院审查要点:第一,调解协议系双方自愿签署,不存在欺诈胁迫;第二,离婚、财产分割、车辆过户、房屋居住权约定,不违反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规定;第三,履行义务时间节点清晰,具备可强制执行效力。审查通过后出具民事调解书,双方签字捺印之后发生法律效力。
【案件最终结果】
兴文县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确认原被告自愿离婚;案涉小型轿车归原告所有,被告限期协助过户;被告享有农村房屋居住权;原告自愿放弃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
本案利用第一次判不离后分居满一年的法定离婚条件,通过诉中调解,既实现离婚与车辆财产分割,又妥善处理被告居住权益,以让步损害赔偿诉求的代价,避免开庭公开婚内过错事实,和平化解多年婚姻家庭矛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