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期限已过,律师力证《回款方案》属于债务加入,判令个人全额承担36万余元还款责任
一、案情内容
原告和投资公司签署债权转让协议,支付33万余元受让债权,投资公司承诺到期回购,约定年化收益。被告个人出具担保函,为这笔回购债务提供保证担保,但担保函没有约定保证期间。
债务到期之后,投资公司没有按约定回购付款。上海仲裁委员会已经出具仲裁裁决,裁决投资公司还本付息,但该公司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终本。此时,原保证担保已经超过法定6个月的保证期间,如果仅按保证责任,被告个人将不用承担任何责任。
但是,保证期间届满之后,被告曾经向原告出具一份《回款方案》,承诺分期付清全部欠款。被告庭审抗辩,该回款方案只是协商磋商,原保证已经过期,并且主合同存在仲裁条款,法院没有管辖权。
董立言律师代理原告,核心思路:《回款方案》属于新的债务加入,并非原保证的延续,不受保证期间约束,法院有管辖权。法院采纳我方代理意见,认定构成债务加入,判决被告个人承担36万余元还款责任。
二、本案适用于遭遇哪些情形的客户可联系董立言律师
1.担保人保证期间已届满,担保人本可免责,但后期出具还款计划、回款承诺;
2.债务人无财产,想要追究出具还款方案个人的责任,分不清是保证还是债务加入;
3.主合同约定仲裁,但是第三方出具新还款承诺,纠结法院是否可以受理;
4.已经拿到仲裁/判决,但主债务人无财产,想要追究第三方个人责任。
三、董立言律师服务内容
1.对比《担保函》和后期《回款方案》文本,区分保证和债务加入法律要件;
2.针对被告提出的“保证期间届满、本案应当仲裁管辖”两大抗辩,准备全套反驳意见;
3.调取仲裁裁决、终本裁定,证明主债务人无清偿能力;
4.组织庭审辩论,论证回款方案属于独立债务加入,不受原保证、仲裁条款约束;
5.核算债权本息金额,确定诉讼请求金额。
四、律师价值
本案是实务难点:保证期间经过,原保证责任彻底消灭,单纯依靠担保函已经无法追责。被告正是抓住这一点,同时拿主合同仲裁条款,试图让法院直接驳回全部起诉,让当事人彻底失去向个人追责的机会。律师仔细拆解两份书面文件:早期担保函是提供保证;后续《回款方案》是被告以自己名义承诺分期还清全部欠款,虽然文中留有“保证人”字样,但没有保证的从属性表述,是独立的还款承诺,属于债务加入。
债务加入是新的债务,不受原保证期间约束;债务加入关系不受主合同仲裁条款约束,人民法院拥有管辖权。庭审对抗中,逐条回应被告两项核心抗辩,提交仲裁终本裁定,说明主债务人没有财产,原告权利完全无法实现。法院最终采纳全部核心代理观点,认定债务加入成立,判决被告个人承担36万余元还款。在原执行程序走不通的局面下,为当事人挖掘出新的责任主体,把本已几乎落空的债权,转化为对自然人的生效判决,获得新的财产执行对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