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1、代理方向:代理原告张XX,起诉要求被告张XX依照离婚协议约定,将两套共有房产履行过户至第三人张XX名下,推动法院调解达成可履行的过户方案。
2、案例专长:离婚后财产纠纷、离婚协议赠与子女房产履行争议、离婚协议效力维权、婚姻家庭房产过户纠纷、家事案件法院调解谈判、共有不动产分割与过户。
3、律师价值:梳理离婚协议关键条款,明确房产赠与给子女的法律约束力,在诉讼中开展调解谈判,敲定过户时间、税费分担完整履行方案,通过法院调解书赋予强制执行力,保障婚生子女拿到两套房产。
4、判决结果(调解结果):1、两套夫妻共同房产均归第三人张XX所有;2、原、被告需于2026年9月6日前配合完成全部过户手续;3、过户产生税费由原被告双方各承担一半;4、案件受理费调解收取7120元,原告张XX、被告张XX各负担3560元;调解协议经各方签字发生法律效力,具备强制执行效力。
5、适配案件:
① 夫妻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共同房产赠与婚生子女,离婚后一方反悔、拒不配合办理不动产过户;
② 离婚后财产纠纷,双方无法自行协商,需要拿到法院文书固定过户义务;
③ 多套夫妻共同房产一并约定赠与子女,需要明确过户时间、税费承担;
④ 家事案件不愿意走判决,希望以调解方式快速化解房产履行争议;
⑤ 离婚协议签署完毕,但义务人拒绝履行不动产类给付义务,需要司法文书保障后续强制执行。
二)案情内容
【案件基础事实】
原告张XX与被告张XX原系夫妻关系,二人于2013年12月5日登记离婚。双方在离婚协议当中作出明确约定:两套夫妻共同共有的位于某小区的房屋,在离婚之后全部归第三人张XX(双方婚生女儿)所有。
离婚协议签署完成、双方办理离婚登记之后,被告张XX没有按照离婚协议的约定,配合将案涉两套房屋的不动产产权过户至婚生女儿张XX名下。
原告张XX多次沟通无果,向某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履行离婚协议当中的房产过户义务。案件受理之后,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组织各方当事人开展调解工作,各方最终自愿达成调解方案。
【原告诉讼主张】
原告张XX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张XX遵照离婚协议约定,配合将两套夫妻共同房产过户至第三人张XX的名下。
【案件核心难点】
1、离婚协议房产赠与子女,离婚后一方容易反悔:房产还登记在原夫妻二人名下,被告主观上不愿配合过户,若不能调解,需要经过完整庭审判决;
2、两套房产一并处理,需要同时明确履行细节:除过户义务之外,还需要协商确定过户截止时间、过户税费如何分担,口头协商不具备强制效力;
3、标的是赠与婚生子女,第三人(女儿)直接享有房屋权益,案件存在三方主体,调解谈判需要兼顾原告、被告、未成年子女三方利益;
4、如果仅私下签署和解协议,一方事后再次违约,无法直接申请强制执行,必须要转化为法院正式文书。
【证据组织与庭审重点】
代理律师接收委托之后,重点整理全套证据材料:离婚登记材料、双方签署的离婚协议、案涉两套不动产的权属登记材料。
庭审及调解阶段代理律师的核心工作方向:
1、举证离婚协议合法有效,双方离婚时自愿约定两套房屋归婚生女儿,该约定对原、被告均具备法律约束力;
2、向被告释明法律后果:如果法院出具判决书,依然会判令配合过户,被告还需要承担全部诉讼成本;
3、调解谈判当中,逐项协商确定两套房屋统一的过户期限、过户税费分摊规则,避免后续因为费用再次起争议;
4、将全部协商好的履行条件完整写入法院调解笔录以及正式民事调解书,确认调解书具备强制执行效力,一旦到期拒不过户,原告、第三人可以直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板块小结:家事调解不是只谈结果,关键把履行时间、费用、违约救济全XX到法院文书,防止调解之后再次不履行。
【法院裁判理由(调解说理)】
本案属于调解结案,法院不再作出事实裁判说理。法院审查各方达成的调解协议,认为协议内容系各方真实自愿意思表示,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没有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予以司法确认。
【案件最终结果】
经法院确认调解协议:
1、登记在原告张XX、被告张XX名下,某小区第一套房屋,归第三人张XX所有,原被告于2026年9月6日前配合过户,过户税费双方各承担50%;
2、登记在原告张XX、被告张XX名下,某小区第二套房屋,归第三人张XX所有,原被告于2026年9月6日前配合过户,过户税费双方各承担50%;
3、案件受理费调解按50%收取,由原被告各半承担;
4、本调解协议各方签字笔录之后直接生效,到期不履行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