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某建材租赁站与被告刘XX签订《物资租赁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出租盘扣支架等建筑设备,被告唐XX为指定收货人。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供货,但被告未按约支付租金。经结算,被告拖欠巨额租金及维修、报废赔偿款。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合同,判令被告刘XX支付欠款164万余元、后续租金、返还物资或折价赔偿48万余元、违约金及律师费等,并要求唐XX承担连带责任。两被告经公告传唤未到庭,法院缺席审理。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一、唐XX是否应承担连带付款责任;二、欠付租金及物资折价赔偿款的具体金额如何认定;三、违约金及律师费的主张是否合理。
针对焦点一,法院认为,虽合同约定指定收货人承担连带责任,但唐XX未在合同中签字,原告亦未证明向其告知过该责任,故无法认定其有连带保证或债务加入的意思表示,不支持其承担连带责任。
针对焦点二,法院根据双方签字确认的结算单、发退货明细,严格核算各计租周期的物资重量及租金,扣除已付款项,认定被告尚欠租金75万余元,并支持维修费21万余元、报废赔偿款19万余元。对于未退还物资,因客观上难以执行返还,法院结合出入库数量及退货明细,核定折价赔偿款为38万余元。
针对焦点三,法院认为合同约定的月2%违约金标准过高,酌定按年化利率10%计算;律师费因未提供实际支付凭证,酌定支持1万元。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一、确认《物资租赁合同》于2026年4月27日解除;二、被告刘XX支付原告欠款116万余元及违约金(以116万余元为基数,按年化10%自2025年7月8日计算至付清之日);三、被告刘XX支付剩余物资折价赔偿款38万余元;四、被告刘XX支付律师费1万元;五、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1.8万余元,原告负担5600余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