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王XX诉被告幸XX、王XX及第三人韩X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王XX诉称,被告幸XX因资金周转需要,自2016年3月起至10月陆续向其借款共计120万元。应被告要求,部分款项由原告通过网银转账至第三人韩X甲的某银行账户,部分款项由原告通过信用卡套现方式出借。2016年10月13日,被告幸XX向原告出具《借条》,对多次借款总金额予以确认,并约定了借款期限及资金占用费。后因被告未按约支付利息且长期回避联系,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20万元及相应利息损失。被告幸XX辩称,借条不具备真实性与合法性,无流水支撑,且债务早已清偿完毕。本案此前曾经历一审判决,原告不服上诉,二审法院裁定发回重审。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第一,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合法有效的民间借贷关系,以及具体的借款本息数额应如何认定;第二,被告王XX作为幸XX的配偶,是否应当对涉案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至2017年1月期间,原告向被告幸XX及第三人韩X甲账户转款77.3万余元;同时,被告幸XX使用原告及案外人张XX的信用卡在POS机上刷卡消费,套现金额合计178万余元,原告实际出借资金共计255.4万余元。同期,被告方通过其账户及控制的第三人账户向原告转款166.5万余元。此外,被告幸XX先后出具《借条》与《承诺书》对债务予以确认。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虽双方存在借款合意且原告实际出借了款项,但原告出借款项中的大部分系通过信用卡套现取得,且双方约定的借款利率超过法律支持的最高限额。此情形属于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故双方未产生合法有效的借贷关系,被告因该无效行为取得的资金应当予以返还。经核算资金往来金额,被告幸XX需返还原告88.9万余元。关于被告王XX的责任,因涉案资金往来数额巨大,明显超出夫妻日常生活所需,原告未能举证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故王XX不承担还款责任。
最终,法院缺席判决:被告幸X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王XX88.9万余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万余元及保全费五千元由被告幸XX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