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彭X与王X甲系朋友关系。王X甲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彭X借款2万元。2019年8月4日,彭X通过网上银行向王X甲转账2万元并备注“借款”。王X甲同日出具借条,确认借款2万元,承诺于2019年10月3日前归还,并约定若逾期未还,自愿承担欠款本金每日千分之二的违约金。借款到期后,王X甲找各种理由推脱,至今分文未付。彭X遂委托郭学好律师诉至某法院,请求判令王X甲归还借款本金2万元及相应利息,并承担诉讼费。某法院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郭学好律师到庭参加诉讼,王X甲经合法传唤未到庭。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一是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是否合法有效及借款本息的认定;二是逾期利息的计算标准及分段适用问题。郭学好律师指出,彭X提供的借条及银行转账记录足以证明双方借贷关系合法成立且款项已实际交付。关于利息,双方约定了逾期违约金,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利息应分段计算:自2019年10月4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当时司法解释保护的年利率24%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即年利率14.8%)计算。此外,彭X主张的保全费因未实际产生,依法不应支持。
【裁判结果】
某法院经审理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彭X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借款事实,王X甲未到庭视为放弃抗辩权利。法院最终判决:一、王X甲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彭X归还借款本金2万元;二、王X甲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以2万元为基数支付利息,其中2019年10月4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年利率24%计付,2020年8月20日至实际还清之日按年利率14.8%计付;三、案件受理费500余元减半收取为200余元,由王X甲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