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洪X与被告苏X于2016年登记结婚,被告入赘至原告家中。婚后生育长子洪X甲与次子洪X乙。次子出生后患有脑积水并进行了开颅手术,需定期到某医院复查治疗。期间被告离家出走,对妻儿不闻不问,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判决离婚,判令两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三千元直至孩子年满18周岁,并主张夫妻共同财产某AXXXXX五菱宏光车归原告所有,以及共同承担40万元借款。被告同意离婚,但辩称离婚系因原告缺乏主见所致,且否认对孩子不闻不问。被告同意车辆归原告但要求补偿1.5万元,主张X烧烤店收入可观不存在债务,要求长子由其抚养,次子由原告抚养,互付抚养费,并要求一并处理大家庭共同财产及债务。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一、婚生子的抚养权归属及抚养费承担;二、夫妻共同财产及债务的认定与处理。原告主张被告未尽抚养义务且无固定收入,应由原告抚养两子;被告则以其家庭特殊情况为由争取长子抚养权。关于财产与债务,原告主张40万元借款为共同债务,被告则否认债务存在,并要求分割登记在原告及其父母名下的某AXXXXX轿车、某小区房产及某烧烤店等大家庭共同财产与某银行8万余元贷款。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婚前了解不够,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关于抚养权,两子自出生起主要由原告及原告父母照料,长子亦愿随原告生活,次子年幼患病需悉心照顾,而被告居无定所且无固定收入,从有利于子女成长角度,判令两子均由原告抚养。结合次子患病需后续治疗及被告收入情况,酌定被告每月支付长子抚养费八百元、次子抚养费一千二百元,直至两子年满18周岁。关于财产与债务,因涉及大家庭其他共有人权益,本案不便一并处理,双方可另行解决;原告主张的借款因证据不足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准予双方离婚;两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按期支付抚养费并享有探望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一千三百余元,减半收取六百余元,由双方分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