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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后“被强奸”是真的被强奸吗?二审上诉刑期减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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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详情

一、案情简介

被告人王XX、张X与被害人李XX于案发前几天初次见面,王XX与李XX互留微信,之后二人经常微信聊天。案发当天王XX、张X、李XX等多人相约在某酒吧饮酒。酒后,王XX与李XX在王车内发生性关系。

凌晨,王XX驾车载李XX、张X、赵X离开,赵X中途下车,王XX提出去酒店开房,张X表示同意,李XX未表示反对,三人遂入住某酒店。进入客房后,王XX先与李XX发生性关系,继而张X加入,与王XX同时与李XX发生性关系。后张X独自与李XX发生性关系。凌晨4时许,王XX、张X离开酒店,被害人李XX于6时许拨打电话报警,本案案发。公安民警当日将王XX抓获,后在其协助下将张X抓获。

 

二、办案过程

本案当事人张X对一审法院判决不服,以被害人李XX系自愿发生性关系为由提出上诉。

周娜律师、宋XX律师在二审阶段介入。接到委托后,迅速开展阅卷、会见等相关工作,积极了解案情及相关证据,锁定案件审理过程中程序违法以及指控证据之间相互矛盾之处,提出被告人王XX、张X行为不构成强奸、更不构成轮奸的辩护意见。此外,辩护人积极与法官、检察官展开沟通,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和看法,并提交了相关的辩护意见。

 

三、辩护思路

1.被害人李XX虽然自述意识不清,但是从其案发时语言、行为等细节来看,其意识清楚,性防卫意识并未减弱,辨别能力并未降低。

2.李XX的两份《血液酒精鉴定报告》检测结果均为“0”,该检测结果与李XX的醉酒陈述相矛盾。虽然检察机关以检材来源不明为由,认为该两份《鉴定报告》 不具有证据资格,但是该结果是因公安机关违反相关规定造成,该不利结果不应由被告人承担。

3.三人共同发生性关系及李XX与张X独自发生性关系时,李XX均有积极配合的行为,此时张X无从判断李XX具有反抗的意思表示,不能判断李XX不愿意。事后几人还在一起聊天,关系和谐,可见李XX并非被强奸,更非被轮奸。

4. 李XX报案动机存疑。李XX在见到朋友A后才选择报警,后在侦查阶段接受王XX、张X家属大额赔偿后两次去公安要求撤案。其在取得赔偿款后,还向A支付了数万元款项,且在二审之前,李XX向对其进行询问案情的公检法的办案人员均隐瞒了该事实。该行为不符常理。

5.本案不构成,如果定罪,本案应构成聚众淫乱罪。但因张X不属于首要分子也没有多次参加,故张X也不构成聚众淫乱罪。

 

四、办案结果

一审判决对张X判处十年六个月,二审法院改判为有期徒刑五年。

 

五、办案心得

对于涉嫌强奸的案件,尤其是醉酒后强奸的情形,需要把握重点,将被害人是否真的处于深度醉酒状态,性防卫意识是否减弱,辨别、反抗能力是否降低作为判断案件性质的一个重要因素,还需结合相应的客观证据各方当事人陈述,作出最准确、最合理的判断,并及时向法官、检察官提出意见和建议,为案件争取最好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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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娜律师,现任天津华盛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曾任上海靖予霖(天津)律师事务所创始主任。毕业于天津师范大学法学学士及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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