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发生工伤,公司否认欠薪拒赔工伤待遇|一、二审全程代理,成功拿到工伤赔偿13万+
案例专长:劳动工伤争议|劳动关系确认、拖欠工资、九级工伤待遇(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医疗费、护理费)
判决时间:2025年07月
法院: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方向:被上诉人(劳动者)一、二审代理
判决结果:二审驳回公司全部上诉,维持原判,公司需向劳动者支付工资、工伤相关待遇合计,总计13万余元
一、案情内容
劳动者入职某农业科技公司担任操作工,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单位缴纳社保。劳动者在岗工作过程中,在作业时意外受伤,经人社部门认定构成工伤,劳动能力鉴定为九级伤残,同时确定6个月停工留薪期。
用工单位在职期间未向劳动者发放工资。工伤事故发生后,双方就工资、工伤赔偿发生重大争议。用人单位在仲裁、一审败诉后提起上诉,主张曾经向劳动者转账2万余元,该笔款项属于发放工资,要求在总款项中予以扣减,只愿意承担剩余部分工资,意图大幅缩减赔付金额。
该几笔转账时间与劳动者信用卡还款时间高度重合,部分转账没有备注用途,公司据此主张属于工资。赵静律师接受劳动者委托,参与一审、二审全部诉讼程序,对每一笔转账流水时间、背景、后续沟通录音证据进行对应核对,向法庭证明其中一笔转账实际系代为偿还信用卡,另一笔转账也不能证实属于发放工资;同时结合双方事后沟通录音,录音中公司实际控制人并未提及已经发放该部分工资,佐证该2万余元不属于工资。
二审法院采信代理意见,认定上诉方的扣减主张不能成立,驳回公司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全部判决,用人单位需要足额支付拖欠工资以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医疗费、护理费等全部工伤待遇。
二、本案适用于遭遇哪些情形的客户可联系赵静律师
1.发生工伤事故,单位拖延、拒绝支付工资、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工伤待遇;
2.用人单位拿出转账记录,将借款、还款、其他往来款项谎称是工资,试图扣减赔偿;
3.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完成后,仲裁或一审败诉,需要二审继续维权;
4.单位没有缴纳工伤保险,需要单位全额承担工伤赔付;
5.工伤后劳动关系解除,单位拒绝结算全部劳动报酬和工伤赔偿。
三、赵静律师服务内容
1.工伤案件整体评估,梳理工伤认定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报告、住院病历、银行、微信转账流水、录音聊天证据;
2.区分往来款项性质,甄别哪些属于工资,哪些属于借款、还款等其他资金往来;
3.劳动仲裁、一审、二审全套代理,起草法律文书、庭审出庭举证质证;
4.针对用人单位“以其他转账冒充工资”的抗辩,组织证据、发表代理意见进行反驳;
5.核算工资、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各项工伤待遇赔偿金额;
6.生效判决后提供强制执行法律方案指导。
四、律师价值
工伤维权案件中,用人单位经常利用没有备注的转账流水,将双方之间其他经济往来,主张已经是发放的劳动报酬,以此达到扣减工资、降低工伤赔偿的目的。本案用人单位上诉核心理由就是将合计2万余元转账主张为工资,希望从应付总金额中扣除,若该上诉请求被支持,劳动者将直接损失两万余元应得款项。
本案关键难点在于转账没有明确备注款项用途,资金性质需要结合全案事实与间接证据综合判断。赵静律师接受委托后,逐笔核对微信、银行转账时间节点,发现第一笔大额转账发生之后短时间,劳动者随即用于信用卡还款,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该笔款项系代还信用卡,不属于工资。对于第二笔转账,结合后续双方负责人完整通话录音,在录音对账环节,公司实际控制人完全没有提及已经发放该两笔款项,进一步佐证该两笔并非工资。
二审阶段针对对方上诉请求,围绕转账背景、资金流向、录音内容完整发表代理意见,说服合议庭不予采信用人单位抗辩。二审最终驳回公司全部上诉,劳动者拿到全额工资与九级工伤全部待遇。本案体现劳动工伤案件中,对零散资金往来甄别定性的重要性,律师通过对细节证据挖掘、组合运用,阻止用人单位利用模糊转账损害工伤劳动者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