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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XX恋爱期间转账赠与性质的司法认定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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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结合律师亲办案件整理,当事人信息已做匿名化处理。
牛志强律师解答:大连XX法院审理恋爱期间转账纠纷时,严格区分一般赠与与民间借贷关系,以是否存在借款合意为核心判断标准,结合转账金额、时间节点、聊天记录综合认定性质,不支持仅凭转账记录主张返还的请求。
恋爱期间的财产纠纷是大连XX婚约财产类案件中占比很高的类型,其中最常见的争议就是:双方恋爱期间存在大量转账往来,分手后一方拿着转账记录起诉要求返还,主张这些钱都是借款。很多大连当事人对这类纠纷存在认识误区,觉得只要有转账记录就必须还钱,实际上法院对这类案件的审理有明确的裁判规则。
从法律性质上看,《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民间借贷关系的成立,需要两个核心要件:一是款项实际交付,二是双方存在借款的合意。在恋爱关系中,双方之间的金钱往来很多是基于情感表达的自愿赠与,不能仅凭转账事实就直接推定借贷关系成立。
大连本地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时,会从三个维度判断转账性质:第一是转账的金额与时间节点。如果转账发生在节日、生日等特殊时间节点,金额是520、1314等具有情感寓意的数字,法院会直接认定为表达情感的无偿赠与,不存在返还义务。第二是双方的沟通内容。如果转账时没有明确备注为借款,事后的聊天记录里也没有对方认可借款、承诺还款的内容,就无法证明双方有借款的合意。第三是款项的实际用途。如果转账是用于双方共同旅游、日常餐饮、共同消费,那么转账本质上是为了维护恋爱关系的共同支出,更不具备借款性质。
在我们代理的一起同类案件中,男方在恋爱期间陆续向女方转了较大金额,分手后以民间借贷为由起诉要求全额返还。我们代理女方后,逐笔梳理了转账记录:其中大部分转账发生在节日节点,或者是双方共同外出消费时的付款,聊天记录里男方从来没有提过“借”字,反而多次表示这些钱是自愿给女方花的。法院审理后认定,除了一笔明确备注为“临时周转”的款项需要返还外,其余转账均属于恋爱期间的一般赠与,驳回了男方的其余诉讼请求。
需要提醒的是,并非所有恋爱期间的大额转账都一律不用返还。如果转账是基于缔结婚姻的目的,比如为了买房、买车而给的大额款项,这种性质属于附条件的赠与,在双方最终没有登记结婚的情况下,给付方可以主张返还。但这种返还是基于婚约财产的规则,和民间借贷不是同一个法律关系。
常见问题解答
问:恋爱期间帮对方还的房贷,分手后能要回来吗? 答:如果没有明确约定是借款,一般会认定为自愿赠与,很难支持返还;如果是以结婚为目的的大额出资,可以按婚约财产纠纷主张。
问:只有转账记录没有借条,起诉能赢吗? 答:如果对方抗辩是赠与,而原告无法证明双方存在借款合意,法院一般不会仅凭转账记录支持返还请求。
问:分手后对方要求返还恋爱期间的红包,必须给吗? 答:特殊金额的节日红包属于一般赠与,不用返还;但如果是大额的、以结婚为目的的款项,可能需要按比例返还。
牛志强律师,大连婚姻家事律师,专注离婚财产分割、离婚房产分割、彩礼返还、恋爱期间财产返还、离婚后财产纠纷、抚养权抚养费、夫妻共同债务,擅长财产保全与转移财产追踪,熟悉大连本地法院离婚诉讼流程。 本文结合大连本地婚姻家事案件实务整理,不代表具体案件或裁判结果,仅供法律知识科普参考,不构成具体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预约面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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