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18年,张X的父亲和弟弟因涉黑被公安机关拘留,后被。2019年3月份,在该案办理期间,张X通过中间人找到田X,委托田X找人协调为其父亲及弟弟摘“黑”、办理。后田X带着张X找了自己两、三个战友,但该几人均称办不了委托事项。田X遂向张X表示自己帮不了忙不能继续办此事项,要回家,且需要账去偿还自己的债务。因张X称自己及家人财产全部被查封、扣押、冻结,故,在找人期间田X与张X所产生的住宿费、餐饮费、休闲等费用均由田X支出。
张X为继续要田X帮忙找关系,遂主动提出借给田X250万元,让其先还账。张X在向其法律顾问陈律师咨询后,要求田X向其出具了250万元的借条和收条,写明田X从张X处借款250万元整,落款日期为2019年03月30日。该250万元以每笔5万元的现金存款方式,共分50笔打入田X的账户。
之后田X与吕X取得联系,并与张X一同与吕X见面。面谈过程中,吕X称其能办此事,但需要张X向其预支100万元的活动经费。张X对吕X并不信任,便说他借给了田X250万,这100万从其给田X钱里面出。田X将其从张X处借得的250万元中拿出100万给了吕X,吕X出具了收条。在之后的过程中,田X帮助张X督促吕X推进事情进展,并将吕X陈述的信息反馈给张X。期间,为了解张X父亲及弟弟的案情,吕X还从北京委托律师担任同案犯的辩护人,查阅了卷宗。后张X父亲及弟弟案件移送至法院审判时,确实未予认定构成黑社会,但张X不认为摘“黑”是吕X工作的成果。后吕X表示如需在今后的案件过程中继续办理相关事项,需要张X继续支付活动经费,张X不愿意给付,故请托事项遂告一段落。
2019年4月,张X要求田X一次性清偿250万元。同年8、9月份,田X给张X发短信,告知张X携带250万元借条和收条到福州,其将250万元还给张X,但张X表示没时间不去福州。2020年,张X继续要求田X还款,因双方就分期还款协商未果,张X报案。田X被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当日被刑事拘留。
二、办案过程
本案当事人田X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存在异议,认为自己不构成。即使此案能够构成诈骗罪,其本人也是诈骗罪的受害人。周娜律师在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前,四次去看守所会见田X,多次与承办案件的侦查人员和检察员就案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沟通,提出自己对案件事实的看法和法律认识,并提交了书面辩护意见。
三、辩护思路
1.张X将涉案250万元出借给田X的过程中,田X未向张X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张X在请教其顾问某律师之后,要求田X出具了收条和借条,张X及法律专业人士均认可张X和田X之间系借款关系,并以书面形式进行了确认。
2.纵观整个案件,田X没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对于帮张X办事可以说是尽心尽力,自始至终不存在刻意夸大自己能力的情况。张X系在得知田X需要偿还对外欠款之后,主动借款250万元给田X,张X未陷于错误认识、不存在被田X欺骗的情形。
3.吕X索要的100万元费用的所有权人系田X,即使本案构成诈骗犯罪,被害人系田X而非张X。从借条主体来看,本案中张X与田X、田X与吕X之间分别形成两个独立的法律关系。
4.田X确实将借款用于其向张X陈述的用途暨还款,取得款项后没有隐匿、逃跑的行为,且始终表示愿意偿还借款且具有还款能力,其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四、办案结果
检察院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在取保候审一年到期时,公安机关对田X做出解除取保候审措施的决定。
五、办案心得
本案混淆了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及界限,明显是以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是合同一方当事人用刑事手段替代民事诉讼手段、变相追索债务的行为。在为当事人进行辩护的时候,要着重关注案件本身的性质问题,捋清其中的法律关系,明确是属于刑事案件还是属于民事纠纷,减少当事人的风险。尤其是在类似实际上是借贷,却以诈骗为名进行控告的案件,以刑事手段处理民事关系,看似保障了控告人的权利,实际上是对被告人权利的严重损害。因此,在处理借贷关系的案件时,第一要义是明确法律关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