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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旭强律师代理盗窃罪: 退赔谅解加自首,盗窃数额较大案件从轻判处十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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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旭强律师 在线
四川辞鉴(宜宾)律... 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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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抓住主动到公安登记细节,论证自首获采纳;整合退赔谅解、认罪认罚、初犯偶犯情节,推动采纳十个月刑期;以来访登记书证支撑自首并完成举证质证;充分发表意见,保障被告人诉讼权利。

案件详情

案件简介

本案被告人甲、乙共谋盗窃某通讯公司、某公司通讯基站蓄电池,纠集另外两名人员共同作案,共计窃取蓄电池 96 只,经价格认定涉案财物价值 24254 元,属于盗窃数额较大。乙曾主动前往公安机关,因办案人员不在而离开,后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案发后乙积极赔偿被害单位损失,取得被害单位谅解,被盗蓄电池全部追回发还被害单位。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构成盗窃罪,认定甲成立自首、乙具有坦白、认罪认罚、赔偿谅解情节,先后给出两版量刑建议。本案由被告方被告人乙委托彭旭强律师担任一审辩护人。本案争议焦点:乙主动到公安机关登记的行为能否认定自首,结合退赔谅解、初犯等情节争取较短刑期。

 

律师代理经过

彭旭强律师接受被告人乙委托后,查阅全部卷宗,重点研判乙前往公安局门卫登记后离开这一关键到案过程,结合外来人员进出登记表等书证。庭审提出辩护意见:被告人乙应当认定为自首;已经主动退赔退赃并取得被害单位谅解;认罪悔罪态度好,属于初犯、偶犯;同时提交低保证、残疾人证材料,请求法院对其在十个月以内判处刑罚。法院虽未采信残疾、低保相关材料,但采纳自首、退赔谅解、认罪悔罪的核心辩护观点。

 

判决结果

法院审理认定,被告人乙虽未完成投案,但曾经主动到公安机关,被抓获后如实供述,视为自首;结合认罪认罚、赔偿取得被害单位谅解等情节依法从轻从宽处罚。最终判决:一、同案被告人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二、被告人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三、继续追缴二被告人违法所得上缴国库。

 

律师价值

1. 关键事实研判:抓住被告人主动前往公安登记的细节,论证自首成立,法庭予以采纳,获得法定从轻量刑基础;

2. 量刑情节整合:梳理退赔谅解、认罪认罚、初犯偶犯全部有利情节,推动法庭采纳十个月较短刑期的量刑意见;

3. 证据充分运用:结合卷宗内公安机关来访登记书证支撑自首辩护观点,完成举证质证;

4. 完整程序保障,充分发表辩护意见,维护被告人各项刑事诉讼权利。

 

适用场景和服务指引

1. 适用场景一:共同盗窃刑事案件辩护,当事人存在主动投案但未成功归案的特殊到案过程,争取认定自首。

2. 适用场景二:盗窃数额较大案件,已经退赃退赔、取得被害人或者被害单位谅解,需要律师整合全部从轻情节争取短刑期。

3. 适用场景三:认罪认罚案件,需要辩护律师挖掘自首等法定情节,进一步压缩宣告刑期。

4. 适用场景四:多人共同财产犯罪,区分各被告人行为、获利、归案情况,为己方当事人争取最优量刑。

5. 服务指引:盗窃类案件尽早委托律师介入;律师会仔细审查归案经过、来访登记等书证,甄别自首条件;指导当事人开展退赔、争取谅解;残疾、低保等家庭困难情节是否采信由法院综合评判;辩护意见不代表必然全部被采纳,判决结果由全案证据综合确定。

 

总结

本案是共同盗窃通讯设备的财产类犯罪,彭旭强律师作为被告人乙的一审辩护人,重点围绕特殊到案情节开展辩护,充分利用公安机关外来人员进出登记表等客观书证,推动法院将乙的行为认定为视为自首。结合退赔谅解、认罪认罚、初犯偶犯等多项情节,促使法院采纳十个月的较短刑期。本案提示,自首不仅仅局限于当场被控制的投案,对于主动前往办案机关,因客观原因未能完成投案的情形,律师同样可以结合客观证据去争取自首认定。即便部分提交的证据未被法庭采信,也不影响核心辩护观点发挥作用,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量刑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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