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法院: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调解时间:2026年5月29日
代理一方:原告
代理律师:毛浪律师
案件详情
本案属于企业之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欠款纠纷。原告为从事工程施工的企业,承接两家被告项下的施工项目,项目完工之后,被告方并未足额支付工程款项,经双方核对结算,被告合计尚欠原告工程款70207元。原告多次与两名被告沟通催收欠款,但被告迟迟不予支付,协商催款无果。
原告遂委托律师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同时申请财产保全,防止被告转移财产。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商事案件,案件核心争议为工程款欠款金额、两家被告的共同付款责任。本案双方没有激烈事实对抗,主要难点在于如何达成可落地的付款方案,避免拿到一纸判决但无法实际回款,需要设置违约条款保障后续强制执行。
案件立案受理之后,法院组织开展调解工作,代理律师全程参与谈判,平衡我方回款诉求和被告的实际资金压力。
我方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两名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拖欠工程款70207元;
2、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3、若被告未按期足额履行付款义务,原告可就全部剩余未付款项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无需分期等待。
案件结果
经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各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予以确认:
1、两名被告确认欠付原告工程款70207元,约定于2026年9月1日前全部支付完毕;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2、如被告没有按照调解协议约定按期履行付款义务,原告有权就全部尚未结清的款项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3、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合计1508元由原告方负担。
该调解协议经各方签字、法院确认后发生法律效力。
案件总结
建设工程类欠款案件,很多当事人只追求胜诉判决,却忽略后续执行回款风险。接受委托后,首先指导当事人完整整理结算沟通记录、工程量凭证、对账材料,固定全部债权证据,立案同时同步申请财产保全,对被告账户采取冻结措施,给对方形成压力,为调解谈判创造有利条件。
庭审调解阶段,我方没有一味坚持要求被告一次性立刻付清全部款项,充分考量被告的资金周转困难,同意给予被告一定的付款履行期限,但坚持设置关键的违约加速到期条款。一旦被告任意一期逾期,原告可以直接申请执行全部剩余本金,杜绝被告利用分期拖延、逃避债务。
本案没有走向开庭判决,通过法院调解实现债权文书生效,既减少当事人诉讼时间成本,又通过法律文书固化债权,同时锁定强制执行保障,实现诉讼与回款的双重目的。对于工程款纠纷,调解不等于让步,关键在于把违约救济条款写进正式调解文书,为将来强制执行埋下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