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法院: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
判决时间:2026年3月8日
代理一方:本案被告人
辩护人:毛浪律师
案件详情
本案属于服务业经营场所负责人涉容留卖淫的刑事案件。当事人系本地一家洗浴中心实际经营负责人,2025年7月至12月期间,在其经营管理的洗浴场所内,为多名人员提供场地,共计发生8次卖淫活动,当事人从中获取非法收益合计880元。
案发后当事人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后续被检察院批准逮捕,羁押于看守所。侦查阶段当事人如实供述全部案件事实,主动向办案机关全额退出全部非法所得。公诉机关审查起诉完毕后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公诉机关认定,当事人作为洗浴服务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利用本单位经营条件容留他人卖淫,依据《刑法》规定应当对其从重处罚;同时认可当事人具备坦白、认罪认罚法定从宽情节,公诉机关量刑建议为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
本案卷宗包含书证、多名卖淫嫖娼人员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辨认检查笔录、电子数据等完整证据链,指控事实清楚。本案特殊法律风险在于,因当事人属于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法律明确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该从重情节对缓刑适用造成较大障碍。
我方诉讼请求
1、对指控罪名、犯罪事实无异议;
2、当事人本案犯罪获利金额较小,犯罪情节相对较轻,社会危害性有限,请求法庭充分考量;
3、当事人归案后如实供述,构成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属于初犯,主观恶性较小,已全额退缴全部违法所得,愿意主动缴纳罚金,请求法庭对当事人予以从轻处罚;
4、当事人确有悔罪表现,无再犯罪风险,请求人民法院综合全案对被告人适用缓刑。
案件结果
法院经开庭审理查明,本案容留卖淫犯罪事实成立,认定被告人构成容留卖淫罪。
法院全部采纳辩护人提出的坦白、认罪认罚、退缴违法所得、从轻量刑的辩护意见;因当事人属于洗浴服务业单位主要负责人,法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综合案件情况,法院认定本案不符合缓刑适用条件,未采纳缓刑辩护意见。
最终判决:被告人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已经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88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公安机关扣押涉案财物由办案机关依法处置。判决刑期自刑事拘留起算。
案件总结
本案是典型的服务业经营者容留卖淫刑事案件,本案最大辩护难点在于:当事人作为洗浴中心主要负责人,依据刑法规定,属于法定从重处罚情形,该情节会极大压缩缓刑适用空间。
接受委托后,我多次会见在押当事人,向当事人释XX留卖淫罪法律规定、法定从重情节的法律后果,沟通全案证据,当事人自愿认罪认罚。在审查起诉阶段,协助当事人完成全部违法所得退缴,为后续从轻量刑奠定基础。
完整阅卷后梳理全案证据,本案客观上容留8次卖淫行为,属于多次容留;但违法获利仅880元,获利数额很低(实际次数及金额非常多,律师通过阅卷,仔细核对证据,跟检察官沟通,最终把次数定位8次,违法所得从十几万降到880) 庭审辩护策略选择罪轻辩护,不做无罪辩护,重点向法庭陈述当事人坦白、认罪认罚、全额退赃、主观恶性、获利较少等全部法定、酌定从轻情节,同时如实向法庭说明本案存在法定从重处罚这一客观不利因素,不回避案件风险。
庭审之中,我方完整提交全部从轻量刑的辩护意见,法院全部采纳从轻量刑意见,最终判决结果和公诉机关量刑建议保持一致。虽缓刑请求未得到法庭支持,但已经把案件控制在公诉机关建议最低刑期,充分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本案也提示服务业经营主体,场所经营者对于店内治安负有法律责任,一旦发生容留卖淫行为,负责人将面临法定从重处罚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