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法院: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判决时间:2026年3月31日
代理一方:本案被告人
辩护人:毛浪律师
案件详情
本案系多人团伙跨区域非法生产、销售伪劣雪茄的刑事共同犯罪案件。2024年4月至9月,涉案团伙在未取得烟草专卖生产、零售等许可证明前提下,在四川某地租赁民房作为生产窝点,采购烟叶原材料,组织工人加工制作伪劣雪茄,通过抖音、小红书网络平台引流,以微信对接客户完成对外销售,涉案销售金额达50余万元,公安机关现场扣押成品雪茄货值16万余元,经烟草质量机构鉴别,涉案产品属于伪劣雪茄烟。
我的当事人毕X受团伙总负责人安排,负责烟叶原材料采购,对接、指导工人制作雪茄半成品,统计工人加工工作量,按月领取劳动报酬,在全链条中从事原材料采购、半成品生产管理辅助工作,个人违法所得36000元。案件案发后,当事人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后变更为取保候审。公诉机关起诉指控毕X构成非法经营罪,认定本案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同案多名主犯被指控实刑。
本案全案共七名被告人,分为主犯、从犯层级。主犯系团伙的出资、组织、策划、销售核心人员;其余人员分别承担采购、生产卷制、仓储发货、网络引流、客服销售等不同分工。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当事人最初对于部分事实存在辩解,对自身行为法律后果认知不足,案件卷宗材料多,包含大量证人证言、电子数据、鉴定意见、记账凭证,案件事实庞杂,证据体量较大。公诉机关认为,全案非法经营数额远超25万元,属于情节特别严重,量刑区间在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若当事人无法认定从犯、没有争取全部从宽情节,将面临五年以上实刑。
我方诉讼请求
1、对毕X认定共同犯罪从犯,依法对其减轻处罚;
2、当事人归案后具备坦白、初犯偶犯、自愿认罪认罚情节,请求法院予以从宽处理;
3、当事人家属愿意代为全额退出全部违法所得、预缴罚金,主观恶性较小,人身危险性低,请求法院对其适用缓刑。
案件结果
法院审理后采纳辩护人的全部核心辩护意见:认定毕X构成非法经营罪,属于共同犯罪从犯,具备坦白、认罪认罚、全额退缴违法所得、初犯等从宽量刑情节,对其减轻处罚。
判决:被告人毕X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缓刑二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已经退出的违法所得36000元依法上缴国库。
当事人不予收监,缓刑考验期内在居住地接受社区矫正。扣押在案雪茄、半成品、作案工具由办案机关没收处置。
案件总结
本案属于网络时代典型无证生产销售雪茄的非法经营刑事案件,涉案金额达到“情节特别严重”标准,基准量刑在五年以上,辩护压力较大。接受委托之后,我第一时间多次会见当事人,向其释明烟草类非法经营犯罪法律规定,厘清当事人在整个犯罪链条的实际地位,区分主犯与从犯行为边界。
阅卷过程中,梳理全案卷宗证据,区分团伙内各个被告人分工:主犯负责出资、整体策划、定价、资金掌控;我方当事人仅接受上级指令,从事采购原材料、管理半成品生产的辅助性工作,不参与利润分红,仅领取固定工资,不掌控销售渠道、收款账户,不参与对外销售。
庭审阶段,结合卷宗记账本、同案供述、工人证言等证据,重点论证当事人属于从犯。一开始当事人对部分事实存在辩解,经沟通释法,当事人在第二次庭审自愿认罪认罚。家属积极配合,在判决前全额退缴全部36000元违法所得,主动预缴罚金。
本案的辩护关键点,不是做无罪辩护,而是立足客观事实,争取认定从犯,实现降档量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前提下,从犯可以突破五年以上量刑区间,降档至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结合坦白、认罪认罚、全额退赃、初犯等情节,进一步争取缓刑。法院充分考量当事人的参与程度、获利数额、主观恶性,最终采纳辩护意见,当事人得以适用缓刑,不用投入监狱服刑,能够回归家庭、回归社会。
同案处理结果对比:本案两名主犯被判处五年以上实刑;其余多名从犯均获得不同期限缓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