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法院: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
判决时间:2026年2月4日
代理一方:原告出借人
代理律师:毛浪律师
案件详情
原被告双方曾经为男女朋友关系。交往期间,被告多次以资金周转需要为由,向原告提出借款。原告通过支付宝转账、直接现金交付、替被告垫付消费等多种方式向被告提供资金。其中一部分出借资金来源于原告从金融平台借出的贷款。
被告后续归还部分款项,剩余款项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绝继续偿还。原告在催款过程中保留完整微信聊天记录、全部转账流水凭证。被告收到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传票之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庭审,法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
本案的法律难点:原告部分资金来自金融平台贷款,属于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按照法律规定该部分借贷合同无效;合同无效不等于不用还钱,依据民法典,取得的财产依然应当返还。需要区分“合同无效”和“返还本金”两个法律后果,向法庭充分说理,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全部实际取得的款项。原告同时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冻结被告名下财产。
我方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剩余借款本金245200元;
2、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全部由被告承担。
案件结果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经公开缺席审理,结合转账流水、微信聊天记录、保全材料等证据,作出民事判决:
被告于判决生效十日内向原告支付24520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期履行给付金钱义务,需要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合计4270元全部由被告负担。
判决生效之后,被告拒不履行,原告可以直接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总结
本案是非常典型的情侣之间民间借贷,同时存在“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法律风险。很多当事人会误以为只要是转贷,钱就要不回来,这是法律认知误区。
接受委托之后,指导当事人完整整理每一笔转账记录、聊天催款记录,梳理每一笔资金流向,区分自有资金与平台贷款资金。虽然借贷合同因为转贷行为被认定无效,但是依据民法典157条,被告实际拿到的款项,依然负有返还义务。
被告经合法传唤拒不出庭,放弃答辩质证权利。庭审过程中重点向法官阐释法律逻辑:合同无效≠不用归还本金,被告实际占有使用资金,依法应当全额返还财产。法院完全采纳我方代理意见,全部本金得到法院生效判决支持。
同时立案阶段同步申请财产保全,冻结被告账户,为后续强制执行做好铺垫。本案提示:不要把网贷、消费贷的钱转借他人,即便可以要回本金,借贷利息法律不予保护,自身也需要承担向金融机构还款压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