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李XX与被告蔡XX系朋友关系。自2024年4月起,被告蔡XX以家里有事、生意周转为由,多次向原告李XX借款。2024年4月11日至2024年9月15日期间,原告李XX通过微信分六笔向被告蔡XX转账,金额分别为七千余元、五千元、八千余元、一千五百余元、三千元、两千元,合计2.6万余元。被告蔡XX收到款项后,于2024年5月4日归还两千元、2024年12月15日归还两千元、2025年5月29日归还两千元,合计归还六千余元,尚欠2万余元未还。原告李XX多次催要无果,遂委托某律师事务所沐芳艳律师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2万余元及逾期还款利息,并承担诉讼费、保全费等。被告蔡XX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法院依法缺席审理。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一是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合法有效的民间借贷关系及具体欠款本金数额;二是被告是否应当支付逾期还款利息及计算标准。原告李XX主张双方存在借贷关系,并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及电子凭证。聊天记录显示,被告多次提出借款并承诺还款期限。关于出借款项来源,原告陈述部分为自有资金,部分为刷信用卡,法院需对此进行审查。关于逾期利息,双方明确约定了还款期限,被告逾期未还,原告主张自2024年12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逾期利息,法院需审查该主张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抗辩权利。原告通过微信转账实际交付借款2.6万余元,被告仅归还六千余元,剩余2万余元未还。原告提交的转账凭证与微信聊天记录相互印证,足以证明借贷事实及本金数额。双方通过微信明确约定还款期限为2024年11月底,被告逾期未还构成违约。原告主张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逾期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据此,法院判决:被告蔡X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李XX借款本金2万余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案件受理费三百余元、公告费四百元、财产保全费四十元,合计七百余元,由被告蔡XX负担。如不服判决,可上诉于某中级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