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陈XX于2022年7月入职某公司,从事生产工作,双方约定每周工作6天,每天8小时,月薪1万余元,加班工资计发基数为三千余元。2023年7月至2024年3月期间,某公司以订单问题为由,未经民主程序单方面停发陈XX的绩效工资,每月仅发放八千余元。此外,陈XX在职期间存在大量平时、双休日及节假日加班,但某公司未足额支付加班费。2024年10月至12月,陈XX因腱鞘炎手术请病假,某公司均审批通过。然而,陈XX病假结束返岗首日,某公司便以其不能胜任工作为由单方发出辞退通知。陈XX遂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裁决某公司支付绩效差额、加班费差额、高温津贴及违法解除赔偿金共计8.3万余元。某公司不服该裁决,诉至法院。沐芳艳律师接受陈XX委托,代理其参与本案诉讼。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四个方面:一、某公司是否应当支付陈XX2023年7月至2024年3月期间的绩效工资差额;二、某公司是否应当支付陈XX2023年9月至2024年10月期间的加班费差额;三、某公司是否应当支付陈XX2023年度及2024年度的高温津贴;四、某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是否合法,是否应当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绩效工资,某公司主张经全体员工会议决议取消绩效,但未能提供会议记录等证据,且未对陈XX进行绩效考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需支付绩效差额1.8万余元。关于加班费,考勤记录与陈XX提供的明细吻合,某公司需补足加班费差额九千余元。关于高温津贴,陈XX从事的喷涂工作车间无降温设施,某公司应支付一千八百元。关于解除劳动合同,陈XX的病假均经审批,某公司主张其不能胜任工作依据不足,且未进行培训或调岗即单方辞退,构成违法解除,需支付赔偿金5.2万余元。最终,法院判决某公司支付陈XX各项款项合计8.2万余元,驳回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十元由某公司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