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王X与第三人万X系夫妻关系。在婚姻存续期间,第三人万X与被告李X关系亲密,并背着原告向被告转账及进行消费支出。原告发现后,要求第三人向被告追回相关款项,但第三人怠于追索,导致夫妻共同财产遭受损失。原告认为,第三人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被告的行为违背公序良俗,应属无效,被告应当返还取得的财产。为维护合法权益,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第三人赠与被告的财产无效,被告返还财产5万元,并承担诉讼费和保全费。法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因案情复杂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中,原告申请撤回对万X的起诉,并追加万X为第三人,法院予以准许。沐芳艳律师接受被告李X的委托,作为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本案诉讼。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第三人万X向被告李X转账及消费支出的行为性质是否属于赠与,以及该行为是否违背公序良俗从而导致无效;若行为无效或需返还,被告李X应当返还的具体财产数额应如何认定。原告主张第三人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侵害了其财产权益;而被告李X在沐芳艳律师的协助下,需对款项性质、金额及自身是否构成善意取得或合理消费等进行抗辩,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避免承担不合理的返还责任。
【裁判结果】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李X向原告王X返还第三人万X赠与的财产1.2万元,于2026年5月6日前一次性付清;如未按约足额履行,原告有权就未支付部分及两千元违约金全额向某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二、第三人万X自愿向原告王X赔付四千元,已于2026年4月3日当场一次性支付。三、原告与被告及第三人之间的赠与合同纠纷一次性解决,从此无涉。案件受理费五百余元,减半收取两百余元,由原告承担。法院确认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调解书生效后,各方需按期履行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