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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清市陈巧巧律师代理连X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案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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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巧巧律师 在线
浙江择法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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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陈巧巧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敏锐的专业判断与出色的证据组织能力。面对债务人通过离婚协议及亲属间房屋买卖连环转移财产、逃避执行的复杂局面,陈律师精准锁定“债权人撤销权”这一核心诉讼策略。在庭审中,陈律师通过详实的资金流水与不动产登记时间线对比,有力论证了债务人转让财产的主观恶意及对债权人造成的实质损害。同时,针对银行抵押权的争议,陈律师客观评估诉讼风险,合理调整诉求预期,最终成功帮助客户撤销恶意转移行为并恢复产权登记,最大程度保全了债务人的责任财产,维护了客户的合法权益。

案件详情

【案情经过】

2017年6月,被告徐XX向原告连X借款100万元。2021年3月,法院判决徐XX偿付连X欠款53万元及利息。同年8月,因徐XX无可供执行财产,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连X随后发现,徐XX与杨XX于2019年10月协议离婚,约定将双方共有的位于某市某区某村的房产无偿转让给杨XX,并办理了变更登记。2022年10月,杨XX将该房产以50万元转让给其子徐XX并过户。同月,徐XX将该房产抵押给某银行XXX,最高限额融资84万元。连X认为,徐XX明知负有债务,却通过离婚及买卖形式转移房产,严重减损其清偿能力,遂委托律师提起诉讼,请求撤销上述房产转让行为、恢复产权登记,并确认抵押无效及赔偿律师费五千元。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主要在于:第一,徐XX、杨XX及徐XX之间的房产转让行为是否有害于债权人连X的债权实现,连X是否具备行使债权人撤销权的法定条件;第二,某银行XXX基于不动产登记状态办理抵押登记,是否构成善意取得,涉案抵押行为是否应被确认无效;第三,连X为行使撤销权所支出的律师费是否属于法定必要费用,应否由四被告承担。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徐XX在明知欠款的情况下,通过离婚协议无偿转让房产,杨XX又将银行估价84万元的房产作价50万元转让给徐XX且未证明支付对价。因徐XX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上述行为对债权人连X造成损害,连X有权行使撤销权。对于抵押行为,连X未能举证证明某银行XXX存在恶意串通,故对确认抵押无效的诉请不予支持;律师费非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亦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撤销杨XX向徐XX转让房产的行为;撤销徐XX、杨XX向杨XX转让房产的行为;三被告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将案涉房地产登记恢复至原状;驳回连X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万余元由三被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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