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17年6月,被告徐XX向原告连X借款100万元。2021年3月,法院判决徐XX偿付连X欠款53万元及利息。同年8月,因徐XX无可供执行财产,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连X随后发现,徐XX与杨XX于2019年10月协议离婚,约定将双方共有的位于某市某区某村的房产无偿转让给杨XX,并办理了变更登记。2022年10月,杨XX将该房产以50万元转让给其子徐XX并过户。同月,徐XX将该房产抵押给某银行XXX,最高限额融资84万元。连X认为,徐XX明知负有债务,却通过离婚及买卖形式转移房产,严重减损其清偿能力,遂委托律师提起诉讼,请求撤销上述房产转让行为、恢复产权登记,并确认抵押无效及赔偿律师费五千元。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主要在于:第一,徐XX、杨XX及徐XX之间的房产转让行为是否有害于债权人连X的债权实现,连X是否具备行使债权人撤销权的法定条件;第二,某银行XXX基于不动产登记状态办理抵押登记,是否构成善意取得,涉案抵押行为是否应被确认无效;第三,连X为行使撤销权所支出的律师费是否属于法定必要费用,应否由四被告承担。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徐XX在明知欠款的情况下,通过离婚协议无偿转让房产,杨XX又将银行估价84万元的房产作价50万元转让给徐XX且未证明支付对价。因徐XX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上述行为对债权人连X造成损害,连X有权行使撤销权。对于抵押行为,连X未能举证证明某银行XXX存在恶意串通,故对确认抵押无效的诉请不予支持;律师费非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亦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撤销杨XX向徐XX转让房产的行为;撤销徐XX、杨XX向杨XX转让房产的行为;三被告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将案涉房地产登记恢复至原状;驳回连X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万余元由三被告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