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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清市陈巧巧律师代理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案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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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巧巧律师 在线
浙江择法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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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陈巧巧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敏锐的专业判断与出色的策略制定能力。在发现债务人恶意转移财产后,陈律师迅速指导当事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成功查封涉案房产,有效防止了资产流失。庭审中,陈律师通过严密的证据组织,清晰论证了低价转让行为对债权实现的实质性损害,并准确援引相关法律规定,成功说服法院支持撤销权诉求及合理维权费用。其专业高效的服务最大程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后续民间借贷纠纷的执行奠定了坚实基础。

案件详情

【案情经过】

原告黄XX与被告钱XX系同行朋友,被告钱XX与钱X丙系父子关系。钱XX曾以临时周转和投资为由向黄XX借款共计70万元,约定月息1分。后钱XX仅偿还部分款项,尚欠本息75万余元。黄XX遂向某法院提起民间借贷纠纷诉讼。诉讼期间,黄XX发现钱XX在明知负有债务的情况下,将其名下位于某市某镇某村、市值约150余万元的房产,以80万元的低价转让给其子钱X丙,并办理了产权变更登记。为防止财产转移,黄XX委托某律师事务所陈巧巧律师提起债权人撤销权纠纷诉讼,并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查封了涉案房产。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一是被告钱XX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房产的行为是否损害了债权人黄XX的合法权益,该转让行为是否应予撤销;二是原告黄XX为行使撤销权所支出的律师费、保全担保费等必要费用是否应由两被告承担。庭审中,两被告对撤销房产转让行为均表示同意,但对律师费等费用的承担存在异议,钱X丙认为不应由其承担律师费。

 

【裁判结果】

某法院经审理认为,钱XX在明知负债的情况下,将涉案房产远低于市场价转让给钱X丙,且至今未偿还相应债务,该低价转让行为已实际损害了黄XX的合法权益。关于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法院支持原告主张的律师费,但酌情调整为五千元,对保全担保服务费九百余元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撤销钱XX将涉案房产转让给钱X丙的行为;钱X丙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将涉案房产恢复登记至钱XX名下;钱XX、钱X丙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律师代理费五千元和财产保全申请费四千余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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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巧巧律师,浙江择法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合伙人,婚姻家庭咨询师,深耕法律实务一线多年,法学理论功底,实战经验丰富,勤勉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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