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某公司与被告某公司系买卖合同关系。自2019年8月起,被告某公司陆续向原告某公司订购消防灯具及配件等产品。原告某公司依约履行了供货义务,但被告某公司未能按约足额支付货款。截至2022年11月4日,经双方结算确认,被告某公司累计拖欠原告某公司货款共计5.5万余元。此后,原告某公司多次向被告某公司催讨上述欠款,但被告某公司始终以各种理由推诿,拒不偿付。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某公司委托陈巧巧律师等向某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某公司支付剩余货款5.5万余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同时承担本案诉讼费及保全费。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一是原、被告之间买卖合同关系是否合法有效及原告是否已全面履行供货义务;二是被告某公司拖欠货款的具体金额及是否构成违约;三是原告主张的利息损失计算标准及起算时间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在庭审过程中,陈巧巧律师围绕上述焦点,向法庭提交了双方交易过程中的订单、送货凭证、对账记录及催款通知等关键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充分证明了原告已按约交付货物,而被告未按约支付货款的事实,被告的拖欠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理应承担继续履行及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
【裁判结果】
某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被告某公司拖欠货款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原告某公司货款5.5万余元及利息损失(以5.5万余元为基数,自2023年9月12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若未按期履行,将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一千余元,减半收取五百余元,保全费五百余元,均由被告某公司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