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钱X与被告吴X系个人合伙关系。2023年2月,某客运公司将其内的铁棚拆除工作,经被告陈X介绍交由吴X施工。同月27日,钱X等人在高达三四米的铁棚上作业时,因未佩戴头盔、未系安全绳且现场无安全设施,不慎摔落导致创伤性脑疝等重伤,最终呈植物状态。经鉴定,钱X构成一级伤残,完全护理依赖。钱X家属遂起诉吴X、邵X、某客运公司,索赔各项费用共计404万余元。诉讼中,法院依申请追加陈X为被告,要求承担共同赔偿责任。陈X委托陈巧巧律师代理本案。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各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认定及陈X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陈巧巧律师在庭审中提出明确答辩意见:首先,陈X与吴X素不相识,仅因朋友之托介绍双方认识,促成“以料抵工”的口头协议;其次,陈X未参与现场施工,未获取任何利益,与钱X之间更不存在雇佣或合伙关系;最后,原告家属在诉前调解时亦认可陈X仅为牵线人。此外,针对原告主张的巨额医疗费、护理费等,陈律师协助法庭厘清各项费用的合理性与关联性,指出部分诉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完全采纳了陈巧巧律师的代理意见。法院认定,某客运公司与吴X、钱X之间系承揽合同关系,陈X仅系联系沟通人,与本案无直接法律关系,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法院综合各方过错,判定钱X自负75%责任,某客运公司承担25%责任,吴X作为合伙人给予适当补偿。最终,法院判决某客运公司赔偿钱X95.1万余元,吴X补偿4.4万余元,依法驳回钱X对陈X及邵X的全部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