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21年3月20日,原告程XX与被告某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签订《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包被告的村栅栏工程。合同总价为3.5万元(不含税),由原告先行垫资,完工结清,计划工期为2021年3月20日至2021年4月15日。原告如期完工并向被告出具了发票,总额为3.5万余元(包含工程款3.5万元、税费三百余元)。此后,被告未能按约偿付上述款项。原告多次催讨无果,遂委托陈巧巧律师、郑XX向某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及税款3.5万余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同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某法院于2021年10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11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一是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合同》是否合法有效,原告是否已经全面履行了合同约定的施工义务;二是被告应当支付的工程款及税费的具体金额如何认定,以及被告逾期付款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和利息损失。在庭审过程中,陈巧巧律师围绕上述焦点,向法庭提交了双方签订的《合同》、工程完工证明、发票等关键证据,充分证明了原告已经按约完成村栅栏工程,且被告对工程质量及完工事实无异议,被告理应依约及时足额支付工程款项。
【裁判结果】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某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被告某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同意支付原告程XX工程款3万元及诉讼费三百余元,合计3万余元,于2021年11月底前付清,款项交至原告指定的某银行乐清XX行账户内;二、如被告逾期或未足额支付上述款项,原告程XX可就全部工程欠款3.5万余元扣除被告已付款项,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三、本案受理费六百余元,减半收取三百余元,由原告程XX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某法院予以确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