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经过
X年X月X日,陶X勋驾驶某AXXXXX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交通事故,经抢救无效死亡。该车登记在XX公司名下。陶X勋家属黎XX、陶X琴、陶X、陶X志申请劳动仲裁,某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陶X勋与XX公司在X年X月X日至X年X月X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XX公司不服,起诉至一审法院,请求确认不存在劳动关系。XX公司及股东刘XX辩称,车辆系刘XX个人所有,仅挂靠在XX公司,陶X勋系刘XX个人雇请,工资由刘XX发放,与XX公司无关;并主张陶X勋因吸毒导致事故。一审法院采信了书面挂靠协议,认为双方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人身隶属关系,判决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家属不服,委托王永辉律师提起上诉。
二、争议焦点
本案二审的核心争议焦点为:陶X勋与XX公司在X年X月X日至X年X月X日期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具体包括:第一,XX公司与刘XX之间主张的“挂靠关系”是否真实,能否以此阻却劳动关系的成立;第二,陶X勋在工作期间是否接受XX公司的劳动管理,双方是否具有人身和财产从属性;第三,一审法院在事实认定及程序上是否存在违法情形。
三、办案经过
王永辉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梳理案情,发现一审败诉的关键在于法院仅凭书面挂靠协议否定了劳动关系,且对部分证据未予质证。为此,王律师制定了周密的二审诉讼策略,指导当事人补充了大量关键新证据。首先,调取一审庭审笔录,证明一审中XX公司提交的《解除营运车辆挂靠合同书》未经举证、质证,一审程序严重违法。其次,收集微信聊天记录与银行流水,证明陶X勋X年X月工资系XX公司财务苏X从公司备用金中发放;XX公司法定代表人张XX、股东刘XX在名为“XX公司工作群”的微信群中,直接对陶X勋等司机进行工作量安排、进度管理,并以“扣工资”相要挟,张XX还亲自为陶X勋等人报销费用、发放工资、进行GPS疲劳驾驶监控。最后,调取企业信用信息,证明刘XX与张XX各占XX公司50%股权,二人存在混同管理。在二审庭审中,王律师有力质证,指出对方所谓“挂靠”实为内部承包,司机受公司规章制度严格管理,完全符合劳动关系的实质特征。
四、案件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采纳了王永辉律师的代理意见。法院认定一审部分事实认定不清、程序存在瑕疵,予以纠正。法院查明,陶X勋接受XX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股东管理,从事的运输工作属于公司业务组成部分,工资及报销费用由公司财务及股东支付。最终,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确认XX公司与陶X勋在X年X月X日至X年X月X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均由XX公司负担。
五、案件价值
本案对于物流运输行业中常见的“车辆挂靠”与“劳动关系”交叉问题具有重要指导意义。明确了在车辆挂靠情形下,不能仅凭一纸挂靠协议或名义上的物权归属来否定劳动关系,而应坚持“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综合审查劳动者是否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的劳动是否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本案的成功改判,有效防止了企业利用挂靠形式逃避用工责任,切实保护了弱势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为类案裁判提供了重要参考。
六、适用场景
本案适用于物流运输、建筑工程等领域的车辆挂靠、设备租赁引发的确认劳动关系纠纷、工伤认定前置程序纠纷。特别是当用人单位以“挂靠”、“承包”、“合作”等名义否认劳动关系时,劳动者一方可参考本案思路,通过收集微信工作群记录、财务代发工资流水、工作调度指令、报销凭证等电子证据,还原用工实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七、案件总结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通过实质审查穿透形式外观,成功确认劳动关系的案件。王永辉律师在二审中精准把握争议焦点,通过补充关键电子证据,打破了对方“挂靠”的抗辩。案件胜诉不仅为死者家属后续主张工伤待遇奠定了坚实基础,也彰显了法律在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规制企业规避用工责任方面的积极作用,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