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26年6月16日2时许,某公安局某派出所民警接指令,前往某市某区某路某餐饮店处置打架及损毁财物警情。民警到达现场后发现张X右臂大量出血,民警冯XX立即帮助其止血。在此过程中,张X拒不配合,言语辱骂民警,并用肘部击打冯XX,致其下颌部挫伤(经鉴定为轻微伤)。随后,某公安局某派出所副所长葡某丙在与张X母亲张X乙通话时,遭张X言语辱骂威胁。通话结束后,张X趁葡某丙转身之际,对其实施勒脖的暴力行为,后被特警队员制止(葡某丙经诊断为颈部挫伤,不构成轻微伤)。张X因涉嫌袭警罪被刑事拘留并逮捕。某检察院以袭警罪对张X提起公诉。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对张X的量刑情节认定及处罚尺度。公诉机关认为,张X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二人,造成一人轻微伤,应当从重处罚;但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辩护人齐小龙提出,张X的行为系特定情况下的应激反应,非主观意愿袭击民警;案件对其已是巨大惩罚;其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无其他犯罪经历,符合轻判条件,请求从轻处罚。因此,如何平衡从重处罚情节与坦白、认罪认罚等从宽情节,是本案量刑的关键。
【裁判结果】
某法院经审理认为,张X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构成袭警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张X袭击警察二人,依法应从重处罚;但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法院采纳了辩护人关于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及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最终,某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张X犯袭警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26年6月17日起至2026年12月16日止。
